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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信息公开社评办法

市政信息公开社评办法

第一条为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社会评议的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渠道和设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是否按规定依法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申请;

(五)政府信息公开效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单位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三)网络评议。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评议专栏,让群众发表意见或建议,给予评议。

第五条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评议活动结束后,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及被评议的部门、单位反馈。

第七条对社会各界提出的,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及时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八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