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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采购监管办法

行政单位采购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称《政府采购法》)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区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发生自然灾害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紧急采购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按照有关规定,本办法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或太原市人民政府获得授权的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定的采购限额是以采购单位年度采购额为计算标准,任何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或分解采购项目、增加批次等手段逃避政府采购。

第七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协议采购(定点采购)属于集中采购范围。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依据集中采购目录,受采购人的委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原则,以及必须采取的市场竞争机制和一系列专门操作规程进行的统一采购。它是政府采购的主要形式;分散采购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为分散采购。

第八条政府采购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执行方式。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九条区财政局是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拟定全区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制定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和中长期计划,拟定并调整政府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资金限额标准;管理、监督和检查全区政府采购工作;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下达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监督各项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的执行,建立和管理“太原市迎泽区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太原市迎泽区政府采购专家库”,负责进入区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和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依据区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完善和加强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办法,实施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拨付制度,统一管理、核算;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集中采购项目、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全区政府采购的培训,统计和政府采购信息,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事宜。

第十条区政府采购中心是区政府采购的具体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根据区财政部门确定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受理采购单位的集中采购计划;组织由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受非集中采购机关的委托,代其组织采购事宜;组织建立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采购网和“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采购市场信息资料库”,保证各项政府采购具体事务的顺利进行;通过联合招标采购、网上竞价采购、协议采购、定点采购等采购模式,实现高效、快捷、便利、节约的宗旨;负责向社会各项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公告和各类政府采购信息,负责各项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结果的公示,增强我区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贯彻我区各项采购运行规程及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运行程序、招投标规则等管理制度,认真规范具体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管理和运行行为,确实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负责组织集中采购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的培训,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执法。

第三章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各采购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内容,每年12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采购预算和报区财政局,每年6月份各采购单位可对年度采购计划进行调整。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十二条区财政局接到采购单位编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后,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政府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对各采购单位的年度采购预算进行审核,对不符合预算编制要求的应及时退回;对符合要求的及时批复各采购单位。同时确定组织形式和执行方式。

第十三条各采购单位在每年年初将区财政局审核后的集中采购计划报区采购中心,在每年年中将变更后的集中采购计划报区采购中心,区采购中心按进度安排执行采购任务。

第十四条确定为集中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区政府采购中心接到区财政局下达的采购计划后,负责编制招投标合同文本(标书),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采购招投标文件定稿后,区政府采购中心要在迎泽区政府采购网上采购公告和招标资料。

3、采购公告发后,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通知投标供应商按规定时间将投标文件送达开标地点,并组织召开采购招投标会议。

4、在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下实施现场开标,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定,现场定标。

5、由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对投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组织中标供应商签定政府采购合同,并在迎泽区政府采购网公布招标结果。

第十五条确定为分散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对纳入分散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实施有关政府采购事宜。并在执行完毕后,按规定向区财政局报送相关资料。

2、分散采购的招投标方式可参照上款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协议采购(定点采购)应遵循下列程序:

1、供应商的确定:供应商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资金、财务状况。区采购中心要按照物美价廉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5—10家定点供应商,并以协议的方式固定下来,如供应商存在信誉度低,所提供商品的质量差等情况,取消其供货资格。

2、协议采购(定点采购)必须是纳入单位年度采购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批后批复给各采购单位的。

3、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与定点供应商联系提供所采购物品价格,并在迎泽区政府采购网予以公示。采购单位可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协议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

第四章资金核算

第十七条区政府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项目履约后,应及时将签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文本、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采购中标报告、采购验收报告、直接支付申请书等相关资料报送区财政局。

第十八条区财政局接到区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机构报送的采购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区财政局对报送的采购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直接支付。如高于协议供货价格,区财政局可以拒绝支付采购资金。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完毕后,区财政局要及时对政府采购专户资金进行清算。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为采购单位开具《太原市迎泽区政府采购物资划拨通知》,明确采购单位、采购品目、采购数量、实付金额等项目,由采购单位附原始票据作相应的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第五章采购监督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从事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务活动。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本部门、本单位采购工作的管理,支持和协助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各采购单位不得在采购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者将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单位和当事人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区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迎泽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