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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实行制度管理办法

领导干部实行制度管理办法

为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我县干部队伍建设,畅通领导干部“出口”,逐步建立起能上能下、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经县委研究决定,对领导干部实行诫勉、待岗、末位淘汰制度。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对象和范围

实行诫勉、待岗、末位淘汰的范围为全县副科以上领导干部。

二、原则和依据

对领导干部实行诫勉、待岗、末位淘汰坚持客观、民主和公开、公正的原则。主要依据是干部所在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测评结果,单位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测评结果,单位和领导干部优化发展环境、行风民主评议结果,结合干部平时考核情况。

三、实施办法

每年年终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考评办、科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分别对乡镇、县级部门、科级事业单位及其领导班子和成员按有关规定严格进行考核、测评、评议,结果汇总审定后,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县纪委、监察局、人劳局等部门参加,综合考核、测评、评议情况,确定末位单位(每年从年度考核为末位等次的单位中产生1-3个)和末位干部名单,据此提出诫勉、待岗、末位淘汰的意见,提交县委审定。

四、诫勉

经考核、测评、评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领导干部,对其进行谈话诫勉:

1、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被定为末位等次单位的主要领导和班子中现实表现较差的副职。

2、年度岗位责任制考评中对因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稳定工作被“一票否决”的单位主要和分管领导。

3、年终领导班子考核测评中“政绩较差”票超过20%或优化发展环境民主评议为“群众基本满意”单位的主要领导。

4、领导干部个人年终考核测评或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测评中,“不称职”(不廉洁)票超过20%的。

5、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考核被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

6、因违纪问题被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通报批评或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

7、群众有信访反映,问题比较突出,组织部门发出函询回复书后,拒绝回复或欺骗组织、敷衍了事的领导干部。

8、因其它问题,组织认为需要进行诫勉的。

被确定为诫勉对象的领导干部,由县委组织部或县纪委向其单位及本人发出诫勉通知书,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诫勉期限为6个月,干部在诫勉期间不能调动工作单位,不能提拔使用。诫勉期满后,干部向单位党组织书面报告自查自纠情况;单位党组织对干部整改情况和现实表现提出意见,连同其自查自纠报告一并上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视其整改情况,作出诫勉结论。对认真整改、效果明显的,可解除诫勉;对无视诫勉,并发现有新的问题时,可提出进一步组织处理的意见。

五、待岗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领导干部,对其实行待岗:

1、无视诫勉,并发现有新问题的,或在一年内两次被谈话诫勉的。

2、因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稳定工作被“一票否决”,且在省、市、县造成比较严重影响的单位主要和分管领导。

3、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被定为末位等次,且个人年度考核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20%的主要领导。

4、年终领导班子考核测评中,“政绩较差”票超过25%或优化发展环境民主评议为“群众不满意单位”的主要领导。

5、领导干部个人年终考核测评或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测评中,“不称职”(不廉洁)票超过25%的。

6、被纪检、监察机关或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的领导干部。

7、因其它问题,组织认为需要实行待岗的。

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以县委、县政府发文为准;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稳定工作被“一票否决”单位由主管考核的单位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提供书面结果。

被确定为待岗对象的领导干部,由县委组织部与干部本人谈话,并发出待岗通知书。实行待岗的科级干部,不能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待岗期限一般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两年。待岗期间,不再负责单位的领导工作,由组织安排对干部进行补“短”学习,参与有关中心工作、离岗分流,给予一定期限进行反省整改。待岗期满,由干部本人向县委组织部写出整改情况报告,组织部对其待岗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考察了解,对工作变化大,成绩突出的,可按原职级重新安排使用;工作仍无起色或无明显变化,或发现有新的问题时,可提出进一步采取组织处理的意见。

六、末位淘汰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领导干部,对其实行末位淘汰:

1、实行待岗的领导干部,待岗期满,工作起色变化不大,或发现有新问题的。

2、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连续两年被评定为末位等次单位的主要领导和该班子个人年度考核中“不称职”票超过25%的其他领导。

3、年终领导班子考核测评中“政绩较差”票超过30%或连续两次优化发展环境民主评议为“群众不满意”单位的主要领导。

4、领导干部个人年终考核测评或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测评中,“不称职”(不廉洁)票超过30%的。

5、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考核被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

6、因违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7、被降职使用或轮岗交流干部拒不服从组织安排决定,无正当理由,10天内不到岗履行职责,对工作造成影响的。

被确定为末位淘汰对象的干部,由县委组织部结合其平时工作情况,提出降职、免职的意见,经县委审定后发文通知。

七、对条管单位干部的诫勉、待岗、末位淘汰,由县委组织部依本暂行办法,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书面建议并抄送拟被诫勉、待岗、末位淘汰干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