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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田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镇田间水利工程(以下简称田间工程)运行管理,保障田间工程充分发挥效益,更好地为农业生产和镇域经济发展服务,依据《水法》、《省实施水法办法》、《省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和《县田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田间工程,包括斗渠、农渠、毛渠、农井渠、大田滴灌等节水工程,机电井、地下水计量设施和各类配套建筑物。

第三条田间工程管理以建立良性运营机制、逐步达到自我维持和自我经营发展、充分发挥效益为目标,各协会应顾全大局,服从抗旱、防汛及水量统一调度要求。

第二章管理形式

第四条各类田间工程应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本着有利于安全运行和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明确管理权限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是村级农民用水者协会。工程建成后,由建设单位将所建工程移交给受益村农民用水者协会经营管理,协会应制定具体的运行管理办法,推行专管和群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工程产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受益村农民用水者协会具有工程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其中由国家投资建设的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由村集体筹资建设的工程,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共同投资建设的工程按投资所占比例核算产权。

第七条工程经营管理实行有偿服务,实行以承包经营为主的管理责任制,承包管理形式有:

(一)斗渠、农渠、毛渠、农井渠等渠道工程按照长度实行划段承包管理;

(二)大田滴灌、机电井、地下水计量设施和各类配套建(构)筑物等按照工程类型实行分类承包管理,也可分区域进行承包。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农民用水者协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法》等有关农田水利建设和工程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履行用水者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力和义务,依法维护工程安全运行。

(二)开展田间工程经营管理,建立和完善田间工程经营管理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维护计划,降低灌溉成本,改善灌溉条件,全面提高工程效益。

(三)负责工程经营管理权的发包,签署承包经营合同,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障承包人和受益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定期检查工程的运行管理情况,指导管理人员或用水户开展日常的工程检查,及时排除运行故障,避免工程或设备带病运行。

(五)执行灌区用水计划,积极推广综合节水技术,开展节水灌溉,推行科学合理的灌溉制度。

(六)负责建立责任考核制度,定期对承包人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不合格承包人的承包合同按期解除并重新发包。

第九条镇政府职责:

(一)镇政府是监管田间工程运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实行镇长负责制。

(二)负责宣传和贯彻《水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农民用水者协会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农民用水者协会的政策引导和工作考核,促进协会全面开展工作。

(三)负责组织农民用水者协会开展田间工程经营管理,积极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督促落实管理工作任务,保障承包人员和受益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指导和监督农民用水者协会落实运行管理经费,加强财务管理。

(五)负责协调农民用水者协会处理各类水事纠纷,维护良好的工程运行管理和用水秩序。

第四章奖惩措施

第十条凡在田间工程管理中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管理组织、承包人和有关技术人员,由镇政府或推荐县上给予表彰和奖励。凡承包管理工作滞后的用水者协会或用水小组,不予安排国家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凡属承包人未尽到管理责任,造成人为破坏的,由农民用水者协会与用水小组共同出面负责协调,按承包合同的相关条款,限期由承包人自筹资金修复。

(二)凡构成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不法行为,按《水法》、《省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