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民政办公室投资招投标管理意见

民政办公室投资招投标管理意见

为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长政办发〔〕2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廉洁、高效,防范和遏制围标串标等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招标前期工作审查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必须按照《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长政发〔〕42号)的要求,完成投资计划申报、设计方案论证、投资规模审查等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对资金来源不明或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不予办理招标方式核准手续。没有经过可研和设计方案评审的项目,没有经过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审核程序的项目,不得启动招投标程序。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在规定资质等级、工程业绩等条件时,不得设置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要求。特别重大项目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应由项目责任单位牵头,监察、发改、建设、财政、审计和项目行政监督部门以会议形式进行联审。

二、实行招标投标主体法人承诺制度

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司、投标人均应签署统一格式的书面承诺书。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亲笔签署承诺书,对投标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予以承诺,并保证中标后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承诺书列入投标人商务标书的内容,没有承诺书的商务标书视为不合格商务标书。招标人、机构的承诺书在招标公告的同时,向县监察部门提交。

三、实行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制度

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统一专户管理,监察、发改、建设部门予以监督。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设专用账户负责投标保证金的代收代退及保管、保密等工作。投标保证金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的上限值收取,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和退还,如果投标人基本账户被冻结,需出具冻结单位的冻结文书和投标人的一般账户,报县监察局认可后,方可从投标人一般账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和退还。招标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投标保证金。没有确定中标单位之前,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不依法缴纳履约保证金,视同放弃中标,履约保证金原则上按不超过中标价的30%缴纳。

四、实行投标企业、机构围标串标不良行为公示制度

投标企业有围标串标行为的,机构对组织的项目发现围标串标行为而未制止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同时将处罚情况及时抄送县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全县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公布。有围标串标行为的投标企业,相关单位在5年内不得接受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对违规操作或由于管理不善、组织不力导致围标串标行为的招标公司,相关单位在5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行无业主评委评标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均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在评标前对项目情况进行说明,评标开始后,评标委员会以外人员必须退出评标现场。完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标室的硬件建设,实行封闭评标,监委通过录像、录音对招标全过程实行全程监控。

六、实行评标专家、监委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般项目的评标专家原则上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重大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从省、市专家库中抽取。要扩大县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容,开展征集评标专家活动,对原有专家库专家进行调整,整合县、市、省及设计、规划评委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使用。组建社会监委库,开标过程实行行政和社会双层监督。加强对评标专家和社会监委管理,建立绩效考核和考勤评价制度,实行过错淘汰制。专家、监委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由建设部门牵头,组建全县统一的招标机构库,建立科学、严格的入库和退出机制,制定招标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七、强化招标监管责任制度

监察、发改、建设、财政、检察等部门要加强交易现场监管,建立行业、行政、社会和平台监督的立体监管体系。

行政监督部门要落实标后监管责任制,项目开始实施1个月内,应到现场开展不少于1次对中标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织一次招投标专项检查,严禁中标企业转包和违法分包,严格按中标价格签订合同,工程款项只能支付到中标人基本账户。严格实行建造师(项目经理)电子化信息管理,一个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招标人要依法要求中标单位严格履约,招标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投标人资质挂靠或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部主要人员更换30%及以上的)的,对招标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监察部门、县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项目稽察办等对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等标后监管行为进行抽查,对监管不力的单位要实行行政问责。

实行招投标分级监管,对乡(镇)村级建设项目,实行县乡分级监管的原则。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且投资规模达到80万元以上的村级工程一律依法公开招标,实行场内交易;投资规模在80万元以下的村级工程采用简易程序招标,按各乡镇制定的实施细则,公开择优确定施工队伍,由乡镇监管,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指导。

八、实行围标串标联动查处制度

(一)围标串标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损害招标人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围标串标行为的依据: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两处及以上错漏之处一致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两处及以上出现异常一致的或呈规律性变化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8.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9.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招标项目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10.招标人(招标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招标人(招标人)为投标人制作投标材料的;

11.招标人(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换报价的;

12.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13.招标人(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以此决定取舍的;

14.其他围标串标情形。

(三)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发现围标串标行为的,应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经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前款所述情形的,可直接认定投标人的围标串标行为。招标人、招标机构、评标专家参与围标串标或者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围标串标行为的,或者发现后没有及时制止和报告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实行举报奖励制度。投标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发现围标串标行为向有关监督部门进行举报,且举报问题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与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望城县公众信息网为全县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统一平台。各有关部门对于应当公告的违法行为和典型案件,必须及时在全县统一平台上进行公告。

(六)由监察部门牵头,建设、公安、重大项目稽察办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跟踪重大项目,查实惩处围标串标的案件。

九、实行非标审批制度

对工程造价低于80万元的新建工程和低于50万元的维修改造等县、乡(镇)政府投资项目,先由县财评中心审核确定造价,在确保未达到招标规模的前提下,报经县发改局不予招标核准后,按乡(镇)、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公开择优确定施工队伍。由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指导。

十、实行工程变更会审制度

制定《望城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办法》、《望城县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严格审查变更(增补)项目、内容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实行定性、定量、定价管理,防止低价招标、高额中标、巨额结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