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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政府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突出扶贫济困、坚持改革创新、确保公开透明、强化规范管理的原则,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鼓励支持与强化监管并重,努力形成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在扶贫济困、改善民生、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的慈善事业新格局。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德善之城建设取得初步成效,社会捐赠达到2000万元以上;全市注册志愿者占我市城市建成区常住人口的比例达10﹪以上。慈善事业体制机制协调顺畅,扶持政策基本完善,监管体系健全有效,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活动公开透明,慈善组织和服务覆盖城乡,社会捐赠积极踊跃,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氛围更加浓厚,慈善事业成为社会救助体系的有力补充,成为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奋力实现五个走在前列的重要力量。

二、主要任务

(一)引导社会各界投身慈善事业

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开展慈善活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将慈善活动作为机关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广泛动员、组织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鼓励、支持和引导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问题入手,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广泛开展灾害救助、贫困救济、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扶老助残和其他慈善活动。各类企业要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在社会捐赠、参与慈善活动、设立基金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高等院校及中小学校,要将慈善文化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定期组织学生参与慈善活动,培养学生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社会责任感。支持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二)倡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社会捐赠

一是发展冠名基金和专项慈善基金。制定《市慈善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降低基金设立门槛,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等对象以捐本捐息、留本捐息和不动产捐赠等多种形式设立冠名基金和专项基金,共同利用市慈善会的公募资质向公众募集资金,分工合作、优势互补,开展公益救助活动。二是积极推进公益众筹。积极探索互联网+和众筹模式拓展公益众筹渠道,以我市与腾讯公司开展战略合作为契机,积极对接腾讯乐捐及其他有影响力的网络公益众筹渠道,为我市优秀公益慈善项目及急需救助个例提供网络筹款平台,凝聚社会众筹力量,拓展慈善资金来源渠道,提升慈善救助质量。三是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点。运用市场化、社会化理念创新慈善超市发展,发挥网络捐赠技术优势,加强与慈善组织的合作,方便群众就近就便开展捐赠。

(三)培育和发展各类慈善组织

一是大力培育和发展公益慈善组织。探索培育成立区域性的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具备公益慈善职能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特点,孵化培育一批有代表性、有差异性的慈善组织。稳妥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优先引入尚未成熟的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慈善组织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组织入驻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二是推广和发展邻里乡亲互助会。全面落实《全市邻里乡亲互助会推广实施方案》,在城乡社区、农村全面推广成立邻里乡亲互助会,鼓励、支持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在基层形成互帮互助的慈善氛围。通过福彩公益金项目支持全市邻里乡亲互助会发展壮大。三是规范慈善组织管理。健全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组织章程有序运作。四是依法依规开展募捐活动。具有公募资质的慈善组织面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时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不能面向公众募捐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质的慈善组织进行。报刊、广播、电视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依法依规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五是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责任。具有公募资质的慈善组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开募捐信息、项目运行等情况,对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要及时在慈善信息平台上公开公益慈善活动开展情况,并在年检时作为重大事项上报备案。

(四)鼓励和发展各类志愿服务

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市本级要发挥好市志愿者协会的牵头作用,倡导具备专业技能和服务条件的公民注册成为志愿者。各县(市、区)和经开区可成立志愿服务协会。鼓励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志愿服务队伍,实现在职干部职工登记成为注册志愿者达30﹪以上。做强志愿服务网站,逐步实现志愿者线上注册和志愿服务记录,建立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服务。充分发挥志愿者在生活救助、邻里相助、支教助学、法律援助、心理抚慰、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公益性与专业性优势,重点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等社会群体提供志愿服务。

(五)加快全市慈善事业信息化建设

一是加快全市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建立全市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平台,引导全市慈善组织在信息平台注册。通过慈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等信息。二是加强慈善资源与社会救助统筹对接机制。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推进慈善帮扶与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信息共享,实现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防止出现受助无门、重复捐助和无序救助等问题。

(六)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政府监管。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民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活动。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慈善组织与重大慈善项目进行审计。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二是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鼓励和引导全市慈善组织主动、自愿参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民政部门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民政部门制定的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其他相关部门要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表彰的重要依据。三是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社会监督受理机制,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切实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加大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四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激励措施

(一)落实税收优惠。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境内外向在我市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按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范围内享受税收优惠。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方便捐赠人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二)提供金融服务。积极利用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社会公益性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银行机构等金融部门对具有借款资质的慈善组织提供信贷支持,满足慈善组织合理信贷需求。鼓励银行机构根据慈善组织特点,提供量体裁衣式金融产品和创新服务。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三)加大资金支持。市、县两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可通过实施公益创投等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要以扶贫济困为重点,通过项目资助、合同委托、社会招标等方式,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力度。

(四)营造良好气氛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市、县两级政府要把公益慈善宣传、教育、培育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着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新闻媒体要制定实施公益慈善宣传计划,开辟公益慈善专栏、专题节目,大力宣传各类慈行善举和正面典型,同时为慈善组织的活动开展和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优惠。二是加大表彰力度。市政府对为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者组织,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慈善氛围。

(五)强化人才保障。加快培养和引进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理论研究、高级管理、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人才。与高校合作加强慈善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提升慈善从业人员整体素质。鼓励慈善机构从事专门社会服务工作的人员参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考试。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推行慈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合理确定慈善行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水平。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和经开区要高度重视和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充分发挥其在参与民生保障、调节收入分配、解决社会问题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制度的衔接。强化政府管理慈善工作的职能,建立完善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机构,充实机构人员力量和保障经费投入。成立慈善事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立慈善事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研究、协调慈善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作为慈善工作主管部门,要履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等职责。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和任务分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抓好协调督导,合力推进慈善事业建设。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和经开区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强化对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的督促检查,确保责任落实、工作落实。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部门职责、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要求,细化措施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