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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意见

政府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农民工就业形势保持总体稳定,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和企业技能岗位的农民工普遍得到一次就业技能培训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1.5万人次以上,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安排

(一)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1.积极促进农民工就业。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将农民工全面纳入城镇就业登记范畴,将居住半年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口和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达到一定比例的农村劳动者纳入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平等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健全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困难群众就业援助制度。结合新农村建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需要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和残疾人就地就近就业,并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一定的岗位补贴。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旅游业、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和中小微企业,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建设减免收费的农贸市场和餐饮摊位,满足市民生活需求和促进农民工就业。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稳步推进“百镇建设行动”,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2.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鼓励农民工创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托现有园区和项目发展返乡创业园和孵化基地,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和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支持农民工网上创业。

3.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切实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制定农民工培训综合计划,相关部门按分工组织实施。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以农村新成长劳动力为重点,分类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继续组织实施劳务品牌培训、家政服务工程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等项目。鼓励大中型企业联合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建设一批农民工实训基地。对经认定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招收农民工并自主进行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每4年调整命名一次市级劳务培训基地。每5年举办1次全市农民工技能大赛。努力实现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继续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全面免学费政策和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扩大对农村贫困大学生的助学规模。

(二)进一步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1.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对小微企业经营者开展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培训,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在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用工时间短的行业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文本。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抓好劳务派遣许可监管工作。清理规范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等工作,加强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落实劳动标准,改善农民工劳动条件,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做好女性农民工和未成年农民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2.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贯彻落实欠薪处理责任制,健全以源头治理为主的全程治理体系。加强建筑施工项目管理,强化准入、许可、惩戒等监管措施,全面改革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落实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建筑企业直接发放办法,明确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的直接管理责任,切实解决工资层层分包以及劳务分包企业、包工头、班组长责任落实难等源头问题。实行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材料款相分离,按合同约定拨付进度款时优先拨付农民工工资。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完善查办、移交制度,对未落实工资支付责任制引发源头性欠薪和经济纠纷的,严格按照规定落实清欠责任。依法全面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农民工工资实名制发放管理制度,全面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并落实劳动保障监察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强化信用监督管理,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事业单位,按各行业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曝光,并按规定及时将相关信用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常态开展农民工工资专项排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监督及“两节”(元旦、春节)期间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在工资集体协商中注重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

3.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范围,并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其他灵活就业的农民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以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矿山和服务业为重点,采取灵活多样的计缴方式,合理确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受到职业伤害的农民工,及时受理并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督促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大力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进农民工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实行“五险合一”征收,实现对农民工的“一窗式”服务,将社保经办服务延伸到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

4.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强化高危行业(领域)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职业病自我防护意识。严格执行“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加大农民工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易发行业(领域)整治力度,构建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农民工职业健康检查责任。建立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严格执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的法规、标准,健全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机构。重点整治矿山、工程建设等领域农民工工伤多发问题。建立农民工职业危害追溯体系,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救治行动,保障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农民工职业病病人享受相应生活和医疗待遇。推进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为农民工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诊断与鉴定、医疗救治等技术服务保障。

5.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畅通仲裁“绿色通道”,提高仲裁效能,及时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大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完善服务设施,增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能力。简化涉及农民工案件的立案手续,加强案件审判执行工作,依托司法审判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农民工维权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网络,着力构建面向市内农民工的“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程序,完善异地协作机制,使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时便捷地获得法律援助。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不断提高农民工及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

(三)进一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落户城镇。

1.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使在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持居住证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不断扩大持有居住证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依托街道(社区)居民服务平台、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整合各部门公共服务资源,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为农民工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

2.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权利。将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县域教育发展规划和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对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学校给予专项资金补助。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平等有序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参加中考、高考。将中央“以奖代补”资金重点用于以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为主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儿童)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充分利用中央和省级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园难”问题。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依法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入学。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的政策。

3.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妇幼健康和精神卫生工作。在农民工防治艾滋病工作中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将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行政区划内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慢性病管理等11大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确保农民工健康档案电子建档率达90%以上。加强农民工健康服务工作,为拟婚夫妇提供自愿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为拟育夫妇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等免疫服务权益。加大对农民工子女中听力残疾儿童的救助力度。建立健全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行政区划内常住农民工纳入服务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完善农民工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盘棋”工作机制,落实输入地和输出地责任。开展农民工卫生计生动态监测工作。

4.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立健全农民工住房保障制度,继续实施“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全市每年竣工的公共租赁住房按一定比例定向供应给农民工。对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按城镇户籍居民同等准入条件、同等审核流程、同等保障标准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并按规定享受购房契税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积极支持涉及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的项目建设。允许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安排的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内集中布局,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专门面向农民工出租。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

5.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配套出台促进农民工市民化的政策制度。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前提条件,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促进农民工进城落户,享受同等市民权益。推进农民工落户城镇,必须依法尊重农民工本人意愿,不得以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为条件。

6.保障农民工土地和集体经济权益。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权益。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流转管理和服务。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保障农民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完善相关政策,切实保障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四)进一步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1.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加大在农民工中培养发展党员的力度,加强农民工中的党组织建设,健全城乡一体、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支持农民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切实保障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权利。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积极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考试。

2.加强各类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积极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和农民工入会方式。建立农民工团员服务和管理工作制度,积极从新生代农民工中发展团员。全市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关心关爱农民工及其子女,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创新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机制,充分发挥其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协调社会管理、促进社会融合等作用,鼓励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多元化服务。

3.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把农民工纳入城镇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地规划建设简易实用的文化体育设施。在工业园区深入开展农民工文化家园创建活动。推进农民工“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上互联网)活动,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活动。利用社区文化活动室、公园、城市广场等场地,经常性地开展群众文体活动,促进农民工与市民的交往、交流。组织参加全省农民工原创文艺作品大赛等活动,支持农民工开展自创自演文化活动。通过发放影视、剧目、戏曲、出版物的惠民卡、消费券等方式,为农民工文化消费提供适当补贴。通过依托各类学校开设农民工夜校等方式,开展新市民培训。

4.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依托中小学、村民委员会建立关爱服务阵地,做到有场所、有图书、有文体器材、有志愿者服务。对原有“留守学生之家”进行改造升级并评定“星级留守学生之家”,组织开展灾区关爱活动和志愿服务。抓好农村留守妇女、留守儿童健康管理工作。加强农村“妇女之家”建设,培育和扶持妇女互助合作组织,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建立健全农村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培育农村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服务。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切实保障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安全。

三、组织保障

(一)进一步健全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是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各县(区)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要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

(二)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经费投入。

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财政部门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要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三)不断夯实农民工工作基础。

规范农民工工作统计内容,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实名制登记数据库和动态管理机制,改进和完善农民工信息统计监测工作,准确掌握农民工数量、结构及其分布。深入开展农民工工作理论和政策研究。

(四)进一步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农民工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农民工先进典型。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按照国家、省和我市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