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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发展工业强乡强镇意见

地方政府发展工业强乡强镇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为了加快工业化进程,统筹城乡发展,增强县域经济实力,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工业强乡强镇的意见》(州政发〔2013〕2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工业强乡强镇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点支持等11个工业强乡强镇,其中为州重点扶持的工业强乡强镇。重点支持乡镇名单根据年度考核排位情况,实行3年一定。

二、各乡镇要立足现有工业基础和优势资源,突出发展矿产品加工业、生物制药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重点产业,做大做强乡镇工业。

三、县财政每年给工业强乡强镇适当安排项目前期费用,其中每年给、、各安排5万元,主要用于工业强乡强镇工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工业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金融机构要支持工业强乡强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企业发展,项目建设贷款由县财政给予一定贴息。

四、工业强乡强镇要编制好工业发展规划,并将工业企业用地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证工业项目建设。乡镇工业企业建设用地由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征收,按规定出让给企业。

五、重视工业强乡强镇基础设施建设,捆绑使用建设、交通、电力、以工代赈等各项资金,围绕重点乡镇工业项目及矿山基地,加快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对乡镇新建重点工业项目,可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优先安排解决水、电、路、通讯等问题。

六、把工业强乡强镇企业的人才教育培训列入全县教育发展长期规划,重点培训乡镇领导、企业管理、营销、技术和财务人员,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经费作为培训补贴。鼓励企业培训骨干人员、引进高素质人才。继续开展工业强乡强镇工业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劳动技能等级鉴定发证工作。

七、对乡镇工业企业税收实行按比例返还制度,从2012年起,凡属乡镇自主新办的工业企业税收按地方财政实际所得的50%进行返还,属县办的工业企业税收按地方财政实际所得的10%进行返还。

八、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称号、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HACCP(食品安全质量控制体系)、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和环境体系认证的工业企业给予一定奖励。鼓励工业企业积极引进应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支持工业企业设立自己的产品研究、设计、开发机构。

九、鼓励外出经商、务工人员回创办工业,对贡献突出的乡镇工业投资者进行表彰。县政府每年组织一次“明星企业”、“创业之星”评选表彰活动,对年工业总产值达到1000万元、实际纳税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乡镇工业企业给予奖励,企业法人代表授予“明星纳税人”荣誉称号,属县外投资者的还授予“县荣誉市民”称号。对在发展工业、招商引资、支持企业融资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同时,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适当增加乡镇工业企业法人代表的比例。

十、建立县级领导联系工业强乡强镇、重点工业企业制度,县政府定期召开工业调度会。在县经济局(民营经济发展局)设立工业经济投诉中心,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和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对乡镇工业企业提出的投诉事项,必须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答复或处理。对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查处。

十一、县政府成立工业强乡强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工业、城建、国土的副县长任副组长,经济、发改、财政、国土、建设、工商、地税、国税、人事、交通、农业等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经济局。各工业强乡强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乡镇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确定1名副职具体抓,成立工业经济发展办公室(简称工业办),安排2—3名工作人员,专职从事工业经济的产业规划、统计调度和企业协调服务等工作,人员从现有乡镇在编工作人员中安排。乡镇工业办机构组建工作要在2012年5月底之前完成。

十二、县政府将出台乡镇工业经济年度考核管理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对乡镇民营工业企业的发展数量、实现产值、入库税金、增加就业等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将与乡镇评先评优、干部考核奖惩、任用提拔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