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全区建构完善环保执法机制意见

全区建构完善环保执法机制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汤泉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临空经济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强化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切实提高全区环境质量,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区各级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确保环境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服务科学发展”总体要求,把环境保护与推动发展方式转变、污染减排与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环境治理与保障和改善民生有机结合,以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保障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点,加快推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加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保持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环境违法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环境执法监管逐渐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但是,当前全区的环境保护形势仍然严峻,联合执法机制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违法排污、超标排污、未批先建和未批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依然存在。近年来,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越来越严格,责任追究力度越来越大,一旦出现严重违法行为,就会受到区域限批,影响区域经济发展。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保障民生的迫切要求,是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的重要措施,对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务必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清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全面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环境执法水平,维护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

(一)相关部门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中的职责。

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在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有关环境保护职责要求的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环保分局:要全面落实后督查制度,及时发现、报告、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一是加强工业污染防治,确保污染源达标排放。二是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防控体系,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三是及时向区政府报告辖区内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和因受到阻力难以查处的案件;会同区监察局定期向区政府报告辖区内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情况。四是自发现环保违法行为之日或接到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属违法的,责令立即改正,符合立案标准的,1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上报市环保局。五是查实环境违法事实后,按本意见职责所定,及时告知各镇街、工业园区和相关部门。六是依法应当给予责任人处分,但本部门无权处理,属监察局处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监察部门。七是如有需要可以邀请公安分局协助案件调查或参加案件讨论,对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依法告知受理案件机关。八是主动向上级有关单位汇报,争取支持。

2、区监察局:一是建立向区政府报告制度。会同环保分局和组织人事部门,定期报告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情况。二是建立环境违法案件督办制度。会同环保分局,对重大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实行联合督办。三是对环境违法案件的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3、区发改局:配合环保分局对环境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立项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对已办理了立项批准或核准手续的,在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了不予审批或撤销批复意见后,依法予以撤销。

4、区经信局:制定并实施落后生产能力淘汰计划,会同各镇街、工业园区对列入淘汰名录的企业及时淘汰关停到位。

5、区财政局:负责对污染治理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6、区住建局:一是负责城区污水处理厂的监管,确保达标排放。加强对城市污水管网的建设与维护,在不影响城市排洪、排涝的前提下,严禁管网内污水排入河道。二是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许可证。三是制止和查处城区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四是做好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

7、区水务局:一是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加强水功能区水质监测。二是加强对河流水质的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威胁水质安全的行为。协助环保部门对在河道、水利工程内设置的排污口造成环境信访案件、环境污染事故的,进行调查处理。三是做好河流水质的监测预警工作,并及时和环保部门沟通,在河流水质恶化或发生污染事故时,根据应急方案要求,做好水利闸坝的调控工作。

8、区农业局:一是引导和监督农业生产者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监督农业生产者不将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农田,减少面源污染。二是协助环保分局查处农业面源污染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负责农业污染事故或疑似污染事故中农作物的损失鉴定工作。

9、区卫生局:对未持有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不予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行业管理。依据法定职责,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医疗机构的放射卫生监管工作,督促涉源单位按期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防止辐射事故发生。负责环境污染事故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10、区安监局:一是配合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安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安评批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在接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不予审批或撤销批复意见后,依法予以吊销。对政府责令关闭、关停拆除企业依法及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协助环保部门处理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11、区畜牧兽医局:一是加大科技推广力度,大力推广生态环保养殖技术,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二是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完善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实现粪污循环利用。三是加强对禽畜养殖场监管,对未取得环评批复或未落实粪污处理设施的养殖场,不命名相关称号,不下达扶助资金。

12、公安分局:一是及时受理查处涉嫌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对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自接收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环境保护相关部门。不予立案的,应当注明理由并及时退回案卷材料。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环境保护部门。二是对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人依法予以查处。

13、国土资源分局:配合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违规案件涉及土地指标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环评批复手续的,依法不予办理土地批准手续。

14、规划分局:一是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有关规划环评的要求,确保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中设有环保篇章。二是对未取得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三是建立与环境保护部门的沟通工作机制,城乡建设、道路、重点项目、各类园区等规划一经批准应抄送环境保护部门,以便形成共管联动的工作合力。

15、工商分局:配合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和年审手续。对已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的,在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不予审批或撤销批复意见后,依法予以撤销。对政府责令关闭、关停拆除企业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

16、城管分局:一是会同住建部门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运输车辆违章抛洒。二是制止和查处城区内建筑工地、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以及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建立噪声污染查处沟通配合机制,城管部门需要对边界噪声进行检测的,环保分局应及时给与测定,并出具相关检测报告。

17、交通运输分局:依法查处无牌、无照、无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确保交通运输环境安全。

18、区公路局:加强所辖沥青搅拌站、碎料场等公路建设材料项目污染防治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完善公路桥梁环境应急防护设施。

19、交警大队:一是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与治理工作。二是做好机动车的定期淘汰工作。

20、供电供水部门:对政府依法作出关闭、拆除的企业,3个工作日内停止供电、供水。供电供水部门不得为违法违规项目供电、供水。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责任。

1、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总责。负责组织污染防治、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隐患排查、土小企业查处等环保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全面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2、要做好辖区内村庄、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及时掌握辖区内环保形势,避免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不得默许、纵容甚至支持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本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要协助环保部门对作出限期治理、停产治理的企业进行整改。对区政府下达的关停、拆除企业,自接到《关停拆除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供电供水部门予以停电停水,5个工作日内关闭、拆除到位。

3、要严格按照区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信访案件查处和土小企业清理”属地化管理的通知》要求,每周对辖区内“土小”企业生产情况进行一次普遍性排查,对排查出的土小企业,3个工作日内关闭拆除到位,并认真填写《土小企业清理情况反馈表》,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于每周一上午10:00前报环保分局办公室;要对本辖区的环境信访工作负有查处责任,对信访部门和环保部门转送的环境信访案件必须按时办结,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并形成包含违法事实、处理结果、举报人是否满意等情况的书面查处报告,做好登记立案归档工作,同时上报移交信访的单位或部门。

(三)村居(社区)责任。

1、村居、社区主要负责人是本村居、社区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掌握村居、社区内河流、水体污染状况,排查违法建设项目和“土小”企业。

2、发现村居、社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监督、制止,并及时报告环保部门和所在镇街、工业园区。

3、配合所在镇街、工业园区和环保部门开展环境执法检查和信访调查工作,建立环境保护群防群治网络。

(四)环境监管工作流程。

1、环保分局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对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按照环保部门权限分别于2个工作日内下达停建、停产通知书。属上级环保部门审批项目,2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上级环保部门下达的停产、停建决定,按本意见有关程序落实到位。(2)对其他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2个工作日内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情节较重的,1个工作日内立案调查,根据违法事实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后果严重的,环保部门2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府并函告所在镇街、工业园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对未按照环保部门要求整改到位,未停产停建的,环保部门2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府并函告所在镇街、工业园区,同时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编号归档。

2、区政府在接到环保部门的报告后,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限期治理、停产治理、关闭拆除决定。(1)对未按照要求停建停产和停产治理、关闭拆除的,项目所在镇街、工业园区要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停建停产、关闭拆除到位;(2)对停产、关闭拆除企业,在接到区政府通知后,供电供水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停电停水;对关闭拆除企业,工商部门、安监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吊销其相关许可证;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且环保部门作出不予批复意见的建设项目,发改、住建、规划部门接到区政府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撤销相关审批、核准和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对不按要求吊销、撤销手续和不按照要求停电停水的,区政府将启动问责机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区政府将下达停产治理通知书,并按照以上程序停产到位。(3)环保分局负责对各镇街、工业园区有关企业停产停建、停产治理和关闭拆除等工作的督查,对逾期未完成工作任务的,环保分局2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镇街、工业园区下达督办函(编号归档),督促项目所在镇街、工业园区按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任务的,环保分局2个工作日内报告区政府,由区政府督查室2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镇街、工业园区下达督办通知,区政府同时转交区监察局,由区监察局启动问责机制,追究项目所在镇街、工业园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环境执法监管协作联动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融合全区各级各部门力量,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区政府决定建立环境执法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环保、监察、发改、经信、财政、住建、水务、农业、卫生、安监、畜牧兽医、金融、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工商、城管、公路、交通、交警、供电供水部门等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环保分局。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如因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各成员单位在环境执法监管中的工作情况,研究环保工作形势,协调解决执法监管中遇到的困难和工作配合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应对策措施。

(二)信息通报制度。

各镇街、工业园区、各有关部门在环境执法监管中,要通报相关情况,实现信息共享。环保分局要定期向各级各部门通报辖区内环保工作情况和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并提出整改建议;区监察局要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对移送的环境违法违规案件所涉及责任人纪律处分追究情况。各相关部门要向监察、财政、公安、环保部门通报环境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立项、建设规划许可、工商登记、土地审批、银行信贷、水利许可等情况。

(三)责任追究制度。

1、对辖区内环境质量长期得不到改善,环保工作滞后,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村居(社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环保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建设项目,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因监管不力,企业偷排偷放、超标排污,造成严重后果的;因环境应急防控体制不健全,发生污染事故的。

公安部门对环保部门移送的符合追究刑事案件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的;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人员的行为,处理不到位的。

发改、住建、经信、安监、卫生、规划、水务、畜牧、工商、国土等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规定为建设单位办理相关项目审批或核准、建设规划、安全、卫生、用地、企业注册登记或其他许可手续的。

供电供水部门在接到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告知后,应予以停电停水而在限期内未履行停电、停水职责,或擅自恢复供电、供水的。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加强环境保护、严格环境执法监管的重要性,以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为切入点,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不断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切实提高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