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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支持中医事业的意见

有关支持中医事业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政〔〕22号)要求,推动市中医药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更好地发挥中医药保障人民健康的作用,现就扶持我市中医药事业做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中医药事业的重大意义和紧迫性

中医药学是中华民族原创的医学科学,具有完整的理论体系和丰富的临床经验;中医药学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蕴含着丰富的哲学思想和人文精神。中医药是我国卫生事业的重要特征和显著优势,是我国卫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上曾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至今仍在为保障人民健康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人们健康观念的更新和医学模式的转变,中医药日益显示出自身优势和发展潜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中医药事业得到快速发展,中医医疗、教育、科研体系基本完善,服务总量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科技进步和现代医学的快速发展,中医药发展的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中医机构基础条件差、技术装备落后等问题愈加凸显,一些中医药特色诊疗技术、方法濒临失传,特色优势逐渐淡化,服务领域趋于萎缩;中医药特色诊疗项目价格不合理;全行业统筹管理机制不完善,中药资源没能充分开发,资源优势没能很好地转化为经济优势。

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历史责任感,切实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步伐,造福全市人民。

二、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健康为宗旨,以满足城乡居民中医药需求为出发点,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特色优势,推动传承与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完善服务体系,增强服务能力,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为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调动市场机制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坚持中西医并重,把中医与西医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推进中医药自主创新和技术水平提高;坚持中西医结合,促进两种医学相互渗透,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重大疾病防治、基层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坚持统筹兼顾,推进中医、中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发展。(三)主要目标。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建成功能完善、特色突出、基本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的高素质中医药队伍,造就一批知名的中医药专家;建立起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的有效机制;提高中医药自主创新和学术水平;打造并形成市中医药文化品牌,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覆盖城乡的中医药服务,确保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走在全省前列。

三、建立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

(四)完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县级以上政府要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机构(含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到2017年,建立起覆盖城乡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继续抓好政府主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建设,市级中医医院建成中医特色突出、综合服务功能强、专科优势明显的现代化综合性中医医院。县级中医医院坚持“小综合、大专科”的发展思路,建成中医特色明显、综合服务功能较强的中医医院。加强各级综合医院中医药科室建设。提高乡村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积极吸引社会资金,促进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方面的作用。积极开展中医“治未病”工作,探索建立中医药预防保健体系,加快中医药健康产业发展。1.加强中医医院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完成市、县两级中医医院的房屋改造和设备配置,改善就医环境和设备条件,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需求相适应。2.综合医院要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中医临床科室和中药房,配齐服务设施、设备和人员。中医床位数要不低于总标准床位数的5%,三级医院门诊开设中医专业不少于3个,二级医院不少于2个。医院各临床科室要通过与中医临床科室建立协作机制等形式提供中医药服务。3.探索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中医特色优势,推广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鼓励、支持中医医院和城市社区、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发挥中医药在养生保健和亚健康诊疗方面的优势,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五)强化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实施中医“三进”战略,推动中医药服务和中医药知识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1.加强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医科、中药房建设,5年内实现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诊疗器具和必备中药;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都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以中医为主或能运用中西两法为群众服务的乡村医生,并配备必要的中医诊疗器具,为群众提供基本的中医药服务。开展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示范中医科创建工作。全面向农村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2.市级医院要对口帮扶县级中医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县级中医医院要对口帮扶乡镇卫生院。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医执业医师,经备案批准多地点执业。3.县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设置针灸、推拿科。鼓励综合医院设置的中医科或者中西医结合科提供针灸、推拿等中医非药物疗法服务。鼓励城市社区、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针灸、推拿等中医非药物疗法服务。(六)促进中医医疗机构改革发展。公立中医医院要遵循公益性质和社会效益原则,深化运行机制改革。积极开展试点,采取适当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等措施完善公立中医医院补偿机制,逐步解决“以药补医”问题。建立和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大力改进公立中医医院内部管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优化服务流程,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切实加强内涵建设,提高中医药特色服务能力。(七)完善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准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的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聘请中医执业医师坐堂诊治疾病,方便群众就医。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四、加快实施名医名科名院战略

(八)加快培养一批知名中医。继续实施国家和省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培养项目,开展多层次的名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重点培养一批学术造诣高、受市内同行公认的中医药学术领军人物和优秀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开展名中医药专家评选活动,每5年评选一次,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进行奖励,评选出的名中医由同级政府给予拔尖人才待遇。(九)加快打造一批中医名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的投入,在全市培育并形成专业覆盖齐全、地区分布合理、特色优势明显、创新能力较强的重点专科群体。市政府重点扶持中医优势专科和特色专科建设,培育形成市中医专科品牌。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加强县级中医特色专科建设。(十)加快建设一批中医名院。加大对中医医院的投入,建成一批特色优势突出、管理和服务一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中医医院。市政府重点做好市中医医院建设,积极支持市中医院争创三级甲等中医院,各县市政府至少重点建设1所高水平的中医医院。创新发展模式,成立市中医医疗集团,集团内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建立中医名家在集团内部巡回坐诊、执业和中医制剂在集团内部共享的制度。

五、全面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把高层次中医药人才培养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重视实用型人才培养。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一批中医药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的学术带头人,构筑中医药人才高地,形成一支中医功底扎实、现代医学知识丰富、专业技术精湛的中医药团队,引领中医药学术的发展。通过继续教育、专业培训、适宜技术推广等方式,加快培养城乡基层中医药专科、专病技术骨干、农村、社区中医技术人员等中医药实用型人才,提高基层中医药队伍的整体素质。(十二)选拔培育新一代名中医,完善新型中医师承教育。以临床能力、学术传承和社会影响为重点,建立市级名中医、中青年名中医和基层名中医评选、考核和管理制度。各县(市)也应开展当地名中医评选工作。1.切实抓好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的整理总结、继承发扬,为名老中医药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鼓励开设名中医药专家研究室、工作室。整合全市名老中医药专家资源,充分发挥名老中医药专家在临床实践、科学研究和著书育人等方面的作用。2.鼓励开展名中医带徒工作,市级名中医应带教2名以上中青年骨干,每年选拔一批优秀学术传承人才进入名中医工作室进行研修,在学习期间原单位保留工资福利待遇。(十三)建立健全中医药终身教育体系。不断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和方法,根据不同对象,有针对性地采取岗位培训、脱产进修等多种形式,开展中医药从业人员的全员培训,加快中医药队伍的知识更新。(十四)加强城乡基层中医药实用型人才培养。实施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开展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工作。(十五)建立优质中医药资源向社区、农村转移的长效机制。在全市城乡统筹实施大型中医医院专家到社区服务的“中医专家社区巡诊制”。

六、繁荣发展中医药文化

(十六)大力推进中医药文化建设。切实推进各级医疗机构的中医药文化建设,大力弘扬“医乃仁术”、“大医精诚”的传统职业道德。加强中医医疗机构文化建设,在办院理念、医院管理、人才培养、诊疗活动、建筑风格和服务品牌塑造等方面体现中医药特色,使之成为弘扬和传播中医药文化的重要阵地,打造并形成市中医药文化品牌。(十七)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和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卫生、教育、文化、科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中医药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在全社会宣传中医药知识。中小学健康教育应当包括通俗易懂的中医药常识。

七、完善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十八)建立和完善中医药事业投入和补偿机制。坚持政府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要切实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财政支持力度,确保对中医药的投入增长比例不低于对卫生投入的增长比例,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中医专项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事业费实行预算单列,逐年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财政投入。1.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建立中医药服务补偿机制,在定编、定岗基础上,对市、县、乡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的中医药技术人员的工资给予保障,以保证中医药便、廉优势的发挥,激励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中医药服务。2.按照中医药服务的特点,适时调整和增设中医特色诊疗项目,适当提高针灸、推拿、中医正骨等传统项目的服务价格,体现中医药技术劳务价值。对于未列入基本医疗服务的项目,收费价格可以适当放开,鼓励发挥中医药服务的特色优势。3.5年内,市政府按照国家三级甲等中医医院单位建设标准,完善市中医院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市中医院争创三级甲等中医院。4.县级政府按照国家县级中医院建设标准,重点优先启动县级中医医院改扩建项目,完善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到2014年底,我市县级公立中医院全部达到二级甲等中医医院标准。5.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减免及基本建设免交有关附加、配套费用等优惠政策。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十九)制定鼓励中医药服务的保障政策。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研究制定引导参保人员有效利用中医药服务的政策措施。1.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中医诊疗技术、中药饮片和院内中药制剂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中医医院以及西医医院中医科住院的报销起付线降低100元,中医药服务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适当提高对门诊、住院病人采用中医传统诊疗技术(针灸、推拿、拔罐等)治疗的报销比例,制定鼓励定点医院充分使用简、便、验、廉的中医药服务的政策。2.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门诊煎药费、辨证论治费和处方调剂费、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引导群众享受中医药特色医疗服务。(二十)支持中药制剂的研发和使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是优质中医药特色服务的有效载体。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发掘和推广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药诊疗技术。1.鼓励医疗机构研发、使用安全有效的中药制剂。将安全有效的经验方制成膏、丹、丸、散等传统制剂,方便群众使用,提高中医药使用率。2.支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进社区、进农村,让更多患者受益。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可以在技术协作、对口支援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共同使用。3.扶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配制生产。支持二级以上(含二级)中医医疗机构共建制剂室,医疗机构可以委托GMP达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和GPP达标的医疗机构制剂室加工配制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二十一)坚持中医药同行评议。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和特点,在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科研立项、成果奖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评审或鉴定方面实行同行评议。

八、加强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二)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成立市中医药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制定、部门协调和组织推动。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相应的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把中医药工作列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年度考核目标,要将中医药事业发展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的工作目标进行考核,积极推动本地区中医药事业发展。(二十三)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扶持发展中医药。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中医药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重点项目建设的投入,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抓好中药产业发展和企业技术改造与创新。科技部门要加快构建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加大对中医药科研立项和资金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投入政策,对中医药发展给予支持,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中医药管理体系建设,会同科技、教育、卫生等部门抓好中医药人才引进和学术带头人培养工作;负责将中医药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定合理的中医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中医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标准不得低于同级综合医院。农业部门负责中药材种植规划制订和生产技术推广,抓好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建设。林业部门负责制定木本中药材发展和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规划,指导木本中药材生产和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抓好木本中药材种植和药用野生动植物培育基地建设,加强对珍贵稀有药材的保护。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中医药技术质量标准,加强市场管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中医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同时履行好对中医药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职能。宣传、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物价、知识产权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支持中医药发展。(二十四)加强中医药管理体系建设。按照中医药的自身特点和规律,加强中医药行业统一规划和管理。健全中医药管理体制机制,强化中医药管理队伍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置中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履行本辖区中医管理职能。(二十五)各级政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中医药工作方针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省中医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好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职责。要把中医药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把中医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要及时制定本辖区内的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本意见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