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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增强社会保险征缴工作意见

县政增强社会保险征缴工作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在支持改革、稳定社会、促进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我县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增强社会保险保障能力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明文规定的社会保障制度。其给付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㈠本县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工业园区企业,应全部纳入社会保险。

㈡破产企业的职工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重新就业后,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从事非正规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城镇劳动者及转为失业的人员,可通过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办理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事宜;个体工商户可自行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参保企业新招录人员必须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自招录次月起开始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㈢以农民工、下岗工人等弱势群体,矿山、建筑等高风险行业,跨地区生产及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和高空、野外企事业单位为重点,做好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参保工作。生育保险要将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

㈣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含改制后的新单位),自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或改制结束后30日内,必须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做到应保尽保。

二、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增强社会保险保障功能

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确保当期不欠。

㈠严格按规定申报缴费。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必须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和每年1月30日前,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应缴费人员名单和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并依照确定的时间,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数额。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㈡全面推进稽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成立一支3至5人的社会保险稽核队伍,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规定的稽核工作程序,采取书面稽核、窗口稽核、上门重点稽核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稽核相结合的办法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参保行为进行稽核。

每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险种的实地稽核人数不得少于参保人数的三分之一。要将缴费基数偏低的企业、工业园区、开发区企业和欠费企业作为实地稽核的重点。

建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核查制度,防止社会保险基金跑、冒、滴、漏,及时杜绝冒领、吃空晌行为的发生。

㈢企业实行兼并的,对于实行兼并后不再保持法人资格的被兼并企业,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兼并方负责补缴。

㈣企业破产的,其欠费按《破产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按第一顺序予以清偿;企业实行改制的,必须按县改制办批复,承担清偿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责任;分离式改制的,应根据企业分离和资产人员分离时划分的数额,分别补缴社会保险费欠数。

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必须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缴清社会保险费,并经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批复后,才能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㈥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5年以上,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上年度全市社会月平均工资15个月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统筹费,享受终生医疗保险。如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仍未满15年的,按年度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5年后,也可按上年度全市社会月平均工资15个月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统筹费,享受终生医疗保险。

㈦2011年12月31日前已改制的企业置换身份人员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参保缴费年限(含在原企业参加医疗保险时间)在10年以上的,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缴纳15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享受终身基本医疗保险。

㈧尚未启动改制的企业,从2012年1月1日起,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如不参加或中断参加的,企业改制时退休人员和提前退休人员不享受一次性交纳医疗保险统筹费的优惠政策。

三、加大督查力度,落实执法措施

扩面征缴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改变社会保险只由少数部门做工作的局面,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动员全社会力量,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共同促进我县社会保险工作。

㈠县政府每半年召开一次社会保险联席会议,听取扩面、征缴、清欠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扩面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㈡社会保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按各自的职责,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我县的社会保险工作。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社会保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加大劳动督察力度,督促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约定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县工商联、税协、个协等单位应当动员和督促所联系的企业、群体参加社会保险;县工商和税务部门要提供各类部门的有关情况,在对城镇各类企业工商税务年检时,要查验是否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银行和县审计、经贸、财政、税务、教育、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扩面征缴工作。

㈢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单位,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㈣对历年欠费企业,根据其经营状况、欠费情况和缴费能力,分类处理。对经营状况好,有缴费能力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补缴;对效益差,但尚有能力计发工资、维持生产经营的困难企业,应逐户签订补缴协议;已停产关闭的,尚有土地、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企业,可通过资产拍卖补缴社会保险费。

㈤拒不办理法定的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手续;或不积极履行缴费义务、拒绝缴费,或不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会保险中其中一项保险的;或弄虚作假、隐瞒参保职工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得评优评先;单位负责人不得晋级、评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兑现其承包奖;实行年薪制的企业,不得兑现其效益收入。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申报办理上述各种手续前,应先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情况审查表》,经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组织、人事、工会及企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四、提高服务质量,营造良好氛围

㈡转变征缴方式,优化征缴服务。要针对当前与今后一个时期以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参保为主,参保人员结构发生明显变化的实际,转变征缴方式,完善征缴服务,提高征缴效率。要从过去用人单位申报缴费到适合个体和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灵活多样的征缴方式转变,要在坚持完善银行代扣代缴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开展的“金保工程”,设立各项社会保险参保、征缴、清欠“一站式”服务窗口,并向社会公布电话和窗口地址,为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㈡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印发有关社会保险政策宣传资料,开通各项社会保险帐户查询热线,热情接待参保人员的上访和咨询,使用人单位明白参保缴费情况,促进用人单位自觉参保,按期足额缴费。

㈢新闻单位要对参保缴费良好的单位及时宣传报道,对拒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或故意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公开曝光。

㈣延伸服务机构,成立乡镇劳动社会保障机构,设立街道、社区社会保险平台。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区的作用,及时摸清辖区内参保缴费情况、用人单位招聘情况、社保关系接续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