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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推进民办幼儿园管理实施意见

县政推进民办幼儿园管理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县幼儿教育有了长足的发展,县城基本普及了三年幼儿教育,农村基本普及了一年以上的幼儿教育。但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了许多问题,主要是管理不够规范,非法办学较严重,办学条件简陋,教育教学质量较差,甚至有的幼儿园为了招揽生源,擅自用非营运车辆接送幼儿等,存在许多安全隐患,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为了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贯彻落实《幼儿园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正确引导,规范办学行为

(一)民办幼儿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二)民办幼儿园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县教育局负责全县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监督、整体规划、业务指导及工作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幼儿教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负责幼儿园布局规划和设置。

(三)加大对民办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墙报、黑板报、宣传栏等宣传手段,使家长充分认识幼儿园教育对幼儿未来发展的重要性,使办园者明白办园责任重大,引导家长慎重为孩子选择幼儿园,为依法办园、依法治园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近期,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做好本地区幼儿园网点布局规划的基础上,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民办幼儿园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整顿,坚决禁止在公路旁等不安全地段举办幼儿园。凡不符合网点规划和未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一律视为非法办园予以取缔。凡符合办园条件和网点布局的,须按程序报县教育局审批办证。原已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须向县教育局申请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县教育局要对申请换证单位进行全面核查,凡符合换证条件的,要为其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未达到换证条件的幼儿园要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予以办理换证,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幼儿园,责令其停止办学,由县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办学者承担,其招收的幼儿由教育局监督非法办学者妥善安置。

(五)民办幼儿园持县教育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必须到县民政局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招生。

(六)停办民办幼儿园,应在停办前两个月到县教育局办理停办手续,并到县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变更举办者,应进行财务清算并报县教育局核准。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应报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到县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县教育局核准同意,不得停办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

二、加强管理,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一)民办幼儿园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

(二)民办幼儿园使用的幼儿学习和活动教材、手工操作教材和音像资料,必须严格按照县教育局的要求统一征订和统一管理,严禁使用盗版教材。

(三)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要求聘用教师、保育员、医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凡学历不达标、不具备教师资格的,幼儿园应督促其参加学历培训,尽快取得相应学历和教师资格。

三、明确职责,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

(一)民办幼儿园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各项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建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儿童接送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二)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文化局、县卫生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幼儿园的安全管理职责。

1、县教育局对幼儿园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⑴全面掌握幼儿园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幼儿园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⑵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⑶及时了解幼儿园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幼儿园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⑷制定幼儿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幼儿园开展安全工作;

⑸协调县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幼儿园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⑹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幼儿园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2、县公安局对幼儿园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⑴了解掌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幼儿园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⑵指导和监督幼儿园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⑶负责幼儿园接送幼儿的车辆管理;

⑷协助幼儿园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3、县卫生局对幼儿园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⑴检查、指导幼儿园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⑵监督、检查幼儿园食堂、学校饮用水等卫生状况。

4、县城乡建设局对幼儿园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⑴加强对幼儿园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⑵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⑶加强对幼儿园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⑷依法督促幼儿园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幼儿园相关设施设备。

5、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幼儿园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监督食油、大米及其它食品质量。

6、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交通局、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应当定期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教育局和幼儿园通报与幼儿园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校舍安全、交通安全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7、县文化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幼儿成长的良好环境。

8、县司法局、到公安局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幼儿园安全教育职责。

9、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幼儿园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⑴保证幼儿园符合基本办学标准;

⑵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⑶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幼儿园提供安全保障,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四、加强领导,确保幼儿教育健康发展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幼儿教育的领导,创造条件大力发展幼儿教育,尤其是要推进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级幼儿园建设;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开办幼儿园,积极扶持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发展民办幼儿教育。县教育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幼儿园的规范管理,完善幼儿园布局规划,努力提高幼儿园的办学规模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