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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空置校产整理工作意见

校园空置校产整理工作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综合利用中小学闲置校舍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为盘活闲置校产资源,发挥闲置校产应有效益,合理保护利用闲置校产,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学校闲置校产处置实施意见如下:

一、基本状况

为适应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我区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了中小学布局调整的科学规划,学校布点逐步趋于合理,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定数量的闲置校舍。2000年,全区中小学206所,校园总占地面积2155亩,校舍总面积43.82万㎡。截至2011年,全区现有中小学146所,校园总占地面1975.64亩,校舍总面积45.63万㎡。故2000-2011年中,共撤并中小学76所,形成的闲置校园占地总面积363.5亩,闲置校舍总面积4.46万㎡(包括:村组占用50所,校园总占地面积241.32亩,校舍总面积2.78万㎡;城区闲置26所,校园总占地面积122.18亩,校舍总面积1.68万㎡)。

二、工作原则

(一)以区为主,分类指导。闲置校产综合利用工作实施的主体为区人民政府。

(二)依法处置,稳步推进。处置过程中,要摸清底子,一校一策,严格处置程序,体现公平公开,严防国有(集体)资产流失,资产处置收益优先用于偿还村级教育债务;闲置校产综合利用必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对长期归教育部门使用,但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土地、房屋等产权手续不完整的闲置校舍,应明确产权、完善手续之后加以利用。

(三)教育优先,综合利用。闲置校产的处置要本着综合利用为先、拍卖处置为次的原则进行,尤其要优先用于村两委会建设和幼儿园、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及其他公益事业建设。

三、利用方式

根据文件精神,凡撤并的学校,其校产、校园均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

(一)充分利用闲置校产改扩建幼儿园,积极开展公办学前教育,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

(二)部分闲置校舍可办成农村文化技术学校,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实用技术推广活动。

(三)部分闲置校舍可改造为农村社区文化中心、图书馆、敬老院等,发展农村社区公共服务。

(四)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资新建校舍的处置,按照《教育部国家侨务办公室关于在中小学布局调整中注意保护海外侨胞捐赠财产的意见》精神办理。

(五)对产权明确为国有且不再使用的闲置校舍,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后,按照等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公开处置。

(六)对年久失修建筑,经有资质部门鉴定确认为D级危房的闲置校产,报同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立即拆除,并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核销手续。

四、任务分工

(一)成立我区学校闲置校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校产的处置和管理工作,协调闲置校产处置中的争议问题。

(二)区教育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具体负责闲置校舍综合利用工作,并切实加强闲置校舍资产的管理与维护。

(三)对已确权可转让或出租的闲置校产,由所在地中心学校提出,报区教体局审批同意并备案后,报区政府审批。具体操作由所在地中心学校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并组织实施公开转让或出租。

(四)对未确权闲置校产的转让或出租,必须由所在地镇、办事处及村委会和中心学校共同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报区政府审批后,按有关程序转让或出租闲置校产。

(五)因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或城区整体规划需征用闲置校产的,按征地有关政策执行。

(六)处置后资金要先进入财政,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由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优先用于辖区内教育发展。

(七)闲置校产的出租、转让和征用的收益,在支付处置校产成本费用后,首先用于偿还经区政府确认的村级教育历史欠债,然后按照“收益共享”的原则,余额由学校与所在地村委按小学5:5、初中学校3:7(教育占7)比例分配,教育所得款项用于学校教育支出,村上所得款项用于村上集体公益事业支出。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程序。整个校产处置必须在区政府研究制定的布局调整总体规划框架下进行,由区教体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建立台账。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建立行政区域闲置校舍综合利用档案库,做到一校一档,专柜保存。

(三)广泛宣传。各镇、办事处对辖区内校产负有监管责任,要做好对村组的宣传、教育、管理工作,不得使校产无序流失。

(四)加强监督。校产处理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没有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对校产进行处置或占用的,区监察局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