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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切实解决镇街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发[200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镇街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望遵照执行。

一、医疗保险参保范围。镇街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包括教育、卫生等)、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按照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范围全员参保。驻镇街各部门已随其市级主管部门参保的,不再重新办理参保手续。

二、医疗保险缴费和待遇。各镇街可以根据经济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选择不同的缴费标准参保,缴费标准与医疗保险待遇相对应。

1、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缴费标准参保。即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医疗保险设置个人帐户,职工享受住院统筹等待遇。

2、按《*市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缴费标准参保。即职工个人不缴费,单位以职工工资总额的4%缴费。医疗保险不设个人帐户,职工享受住院统筹等待遇。缴费工资基数按养老保险缴纳基数确定。

3、不论选择哪种缴费标准参保,都要同时参加大病医疗救助统筹。由职工个人(不分在职退休)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费,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4、镇街机关、教育系统职工参保,单位缴费部分由镇、街财政负担。卫生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缴费部分由谁负担,由镇街确定。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单位统一代扣代缴。

5、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于每月十日前统一缴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三、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办理。各镇街在摸清单位及人员情况的基础上,将应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与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参保人员相核对,按核对无误后的人员范围由镇街政府统一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参保手续。

四、实施的时间。从2005年3月份起,各镇街年底前全部参保。

五、各镇街要把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列入为广大职工办好事、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从本镇街实际出发,选择切实可行的参保方案,合理安排财政资金,尽快让广大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障。

六、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各镇街劳动保障所要认真做好镇街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协助镇街搞好测算,并做好跟踪服务。对镇街参保进度情况逐月通报。市财政部门要指导镇街列出专门财政计划,以保证镇街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费的按时足额缴纳。市政府将各镇街参加医疗保险情况作为年终综合考核指标之一,对不按时参保的镇街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确保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