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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工作意见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工作意见

一、事故控制目标

(一)职工伤亡中毒事故

1、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1-3人(含本数)的一般事故发生率为零。

2、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因工死亡和重伤、职业病、急性中毒人数为零。

3、非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因事故死亡、重伤、中毒人数和经济损失同比有所下降,杜绝重特大事故及群发性职业病。

(二)火灾爆炸事故

1、杜绝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2、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较大以上的火灾、爆炸事故。

(三)水陆交通事故

特大、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率为零,一般交通事故人员伤亡人数、经济损失同比有所下降,水上交通伤亡事故为零。

(四)建筑施工事故

确保一般建筑、拆迁施工死亡事故为零,一般事故将至最低点。

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各责任单位依据《安全生产责任保证书》,制定本年度、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计划、考核细则和奖惩办法,并以责任书的方式,将考核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管辖范围内。

三、目标管理措施

1、严格执行“一岗双责”责任制度。及时调整充实安全管理网络,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层层签订或递交职务(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好监管职责,要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各项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等情况实

施定期、规范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企事业单位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安全投入、安全责任、安全培训、安全制度、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4、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长效机制。广泛深入开展“安全合格班组”评比活动,建立完善“1+3”安全监控体系,推进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落实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对管辖区域内的安全隐患监管月报,完善企业每月事故隐患排查自报自销机制;要建立健全重大隐患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机制,做到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到每个车间、班组、岗位。

5、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按照省、市、市的部署,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继续开展对人员密集场所、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含搬迁)、农用机具、烟花爆竹、特种设备、非煤矿山、消防防火、打非治违、有限空间作业、液氨、燃气等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安全专项治理,制定措施,加强监督,实施长效管理。

6、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部门、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业主)、安管人员参加每年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理知识的培训与考试,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参加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确保持证上岗率100%,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主任和管理人员、班组长、班组安全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上岗率均为100%;农用机具操作(驾驶)人员年审率100%以上。加强企业职工的职业健康教育,督促企业利用网络远程教育,普及全员安全教育。

7、深入开展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中心的安全宣教工作。立足基层和企业,面向社会加大宣传,把安全文化、安全法律、安全科技、安全知识送进工地、社区、校园、家庭、企业、班组,努力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全民安全素质,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心安全、人人参与安全、人人懂安全、人人支持安全的浓厚氛围,使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8、大力实施工程项目“三同时”,深入落实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和企业发展、改革、改造“三同步”(同步规划、同步组织实施、同步运作投产),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依法申报、审查、验收,监督检查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建立各项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完善各项职业健康工作、做好危害因素的控效评价、工程个体防护、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

四、目标考核奖惩

1、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分解和实施。按照镇政府下达的总目标,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层层分解,层层制定实施办法和考核细则。

2、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考核。按照《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每年组织一次对全镇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责任人工作实绩的考核。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每季度组织一次考核。

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年终考核一票否决制度。全年安全生产考核总分为100分,经镇政府组织考核达90分以上并实现“四无”的单位和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个人,经镇政府批准,发放安全奖,由镇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凡本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控制目标超标,年终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低于80分(安全达标不合格)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取消各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先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