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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意见

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意见

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已成为推进社区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和谐的一支重要力量。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的实施意见》(甬党号)的精神,为推进我区社会管理创新,进一步培育发展城乡社区社会组织,提高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基层的能力,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关于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精神,坚持一手抓培育发展、一手抓依法管理,形成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督的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管理、反映群众诉求、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提供公共服务、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区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为推进城乡社区统筹发展和质量新州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

将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纳入全区和谐社区建设的总体布局,按照“培育典型、示范先行、总结推广、完善提高”的工作思路,大力培育一批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运作规范、服务功能较强的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示范点,达到建一个示范点凝聚一批骨干、服务一方居民、营造一片和谐环境的目的。各街道(镇乡)要组织力量,深入实际,选择工作基础好、居民参与热情高、组织动员能力强的社区(村),积极有序地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及时总结经验,抓好典型推广,努力建成一批具有特色的社区社会组织建设示范社区(村)。各街道每年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数量(经民政局正式登记或备案)不少于上一年总数的10%,各镇乡每年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数量不少于上一年总数的5%,到“十二五”期末,每万人拥有城乡社区社会组织数量不少于25个,群众对社会组织满意度达到80%以上,形成“以社区为平台,以社区社会组织为载体,以志愿者为骨干,促进社区和谐发展”的社会组织工作新机制。

三、工作措施

(一)理顺管理体制,加强规范管理。

1.形成社区社会组织三级管理模式。为加强对全区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工作的领导,由区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区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和管理工作。各街道(镇乡)要建立街道(镇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和各社区社会组织服务站,经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村)委会授权委托,分别承担本街道(镇乡)、社区(村)培育和管理社区社会组织的有关职能,做好社会组织建设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逐步建立健全以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心、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为主体、居(村)委会为基础的三级管理模式,形成分工负责、条块结合、相互协调、运转高效的社区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2.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管理。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城乡社区社会组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政策法规规定,依法予以登记。对社区中客观存在但尚未达到依法登记条件的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可以向社区居(村)委会提出备案申请,经初审后,报社区所属街道(镇乡)进行资格审查,由街道(镇乡)审核后提出备案意见。对组织形式、业务范围相同或相近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通过整合使其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同一类组织一个社区原则上备案一个。申请筹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应当有一定的成员,建立活动章程,章程内容要明确负责人、活动宗旨、活动内容等。

3.强化社区社会组织日常监管。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建立健全城乡社区社会组织重大活动申报、诚信评估、失信惩戒等各项管理制度,形成登记(备案)—管理—发展—壮大的良性循环,将城乡社区社会组织活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社区居(村)委会作为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监督管理部门要落实管理责任,加强预审,把好准入关,从严控制联谊性社团和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研究性社团,禁止设立不利于民族团结以及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气功功法类、特定群体类、宗族类等社会组织。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方向,不能发挥积极作用的社区社会组织,要区别不同情况劝其解散或责令解散。社区居(村)委会要建立台账制度,对辖区内所有备案的社会组织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录入社会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情况。

(二)优化发展模式,提升服务能力。

1.突出重点培育方向。要坚持培育发展与社区群众日益增长的客观需求相结合。充分考虑社区群众物质文化需求转型升级、主体多元、结构复杂、需求多样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培育一批具有适应现代需求能力的社区社会组织,及时有效地满足社区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要着眼于可持续发展,调整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和布局,重点发展自治服务型、公益志愿型、文体活动型等社区社会组织,积极推进民政工作职能转变,优化社区管理结构,探索由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养老、困难群体救助、社区事务管理等方面社会化服务工作。

2.注重骨干人才培养。要充分挖掘潜力,抓好社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储备,积极吸收素质高、能力强、有爱心、有专长、奉献精神强的各种社会人才加入社区社会组织队伍。要组织发动社区党员踊跃参加社区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在社区社会组织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确保社区社会组织的政治方向和健康发展。要逐步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特别是负责人在法律和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社区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的自觉性和服务社区、服务居民的能力与水平。

3.提升发展服务能力。指导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章程、人员管理制度和活动规则等自我管理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绩效评估,建立社会组织诚信记录档案,以自律和诚信为标准,规范社区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强化集体观念,提高整合利用资源、服务居民群众的能力,提高社区社会组织的公信力,达到组织落实好、功能定位好、基础保障好、自律管理好、活动运转好、公益形象好、队伍建设好、发展能力好、居民参与好、作用发挥好的“十好”标准。

(三)加大扶持力度,创新机制体制。

1.强化政策和资金扶持。建立城乡社区社会组织资助和奖励机制,通过政府补助、福彩公益金资助和其它社会资金赞助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资金,推进社区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区财政和福彩公益金每年各安排100万元的社会组织发展资金,通过项目扶持、购买服务、奖励等形式对重点培育和扶持的社区社会组织予以支持,街道(镇乡)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2.加强物力和人力支持。充分利用社区服务中心、文化宫、图书室、活动中心等阵地资源,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活动场地和基本服务。有条件的街道(镇乡)可设立社区社会组织孵化中心,为社会组织提供场地、办公设备等前期支持,降低其运行成本。积极整合社会各方力量,鼓励和支持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利用闲置资源和专业优势,扶持发展公益性社区社会组织。加强社区社会组织骨干力量的培养,推荐热心社区建设和公益事业、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在居民中有影响力的社区居民,担任社区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增强社区社会组织对居民群众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3.创新运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街道(镇乡)及各有关部门要拓展与社区社会组织的合作领域与项目,将有关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项目委托给有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承担,并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通过奖励、补贴或委托管理等方式,向社区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建立社区社会组织项目申报制。开展社区社会组织优质项目评选活动,充分激发社区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和支持其自主开发实施社区服务项目。根据服务项目的创新程度、实施情况、社会效果等,进行综合评定,视评定等级给予奖励扶持。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要加大培育发展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的力度,把这项工作及时纳入各街道(镇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相应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整合力量,有序推进。

(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区各有关部门和街道(镇乡)、社区要按照各自职责,明确目标要求,合力推进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区民政局为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建设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培育与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为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机关,负责规划和指导本街道(镇乡)及各社区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工作,开展对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备案;社区居(村)委会为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服务、管理、监督和备案登记预审工作。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加强对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的宣传,充分利用报刊、网站等载体,深入挖掘、广泛宣传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典型事例,宣传社区社会组织在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扩大其社会影响力。区有关部门和街道(镇乡)、社区、辖区单位,要鼓励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群众欢迎、健康向上的精神文明活动和社区服务活动,引导和扩大居民参与,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