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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实施意见

机关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直党政机关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机关竞争上岗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激发和调动广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中层领导干部。

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

第三条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上述机关内设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实行竞争上岗:

一)职位出现空缺的

二)内设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出职数限额。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

三)按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上岗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

四)其他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

第四条竞争上岗可以实行全员竞争上岗。要分层次确定人选。落选者和其他具有任职资格的再参加副职竞争。也可以实行部分职位竞争上岗。全员竞争上岗的单位。即先竞争确定正职人选。

第五条通过竞争上岗选拔市直党政机关内设机构中层领导干部。也可根据需要允许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一般在本机关内部实施。

必须符合《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相关要求。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党政机关竞争上岗。

第六条竞争上岗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七条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笔试、面试;

四民主推荐、领导评价、组织考察;

五讨论决定;

六办理任职手续。

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笔试、面试、民主推荐和领导评价的操作顺序。

成立单位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竞争上岗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八条市直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在本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下设办公室。

第二章制定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九条竞争上岗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含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实施方案应当征求本单位干部群众的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审核。上报的审核材料包括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三定”方案及单位科级岗位干部配备情况。未经审核的方案不得实施。经单位党委党组讨论后。

应当将主要内容在本机关及所属有关单位公布。实施方案确定后。

第十条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以及竞争职位的要求。

第十一条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也可兼报其他志愿。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可只报一个志愿。

报名过程中。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每个职位的竞争人数不得少于3人。报名人员可改报其他职位。应当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少于规定人数形不成有效竞争的不再列入本次竞争范围。

第十二条单位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

第十三条对竞争上岗人员的任职资格要进行量化打分。任职资格分主要根据竞争者的学历、现任职务及年度考核情况按权重计分构成。

第三章笔试与面试

第十四条竞争上岗应当进行笔试、面试。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满分分别为100分。笔试、面试可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全国干部学习读本》命题。笔试、面试结束后应将成绩通知本人.

第十五条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以及调研综合、办文办事、文字表达等能力。

成绩一年内有效。全额竞争或竞争职位较多的也可由单位组织进行。笔试原则上由市委组织部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六条面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应当根据需要可采取答辩、演讲或结构化面试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面试由面试小组实施。面试小组一般由本单位领导、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中外单位人员不少于2人。一般不得少于7人。

面试小组成员应当挑选公道正派、政策理论或者专业水平高、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担任。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应当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面试应当允许本单位人员旁听。

第四章民主推荐、领导评价与组织考察

其中机关人数在30人以下的应要求全体干部职工参加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结果由单位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十八条对竞争上岗人员应当进行民主推荐并量化计分。民主推荐一般在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中进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民主推荐得分应当通知本人。

第十九条领导评价主要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对竞争者平时掌握的情况。满分为100分。能20分,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每位竞争者进行量化打分。其中:德10分。勤10分,绩50分,廉10分

第二十条确定考察对象一般通过综合遴选的方式进行。即依据竞争者任职资格、笔试、面试、民主推荐、领导评价的综合成绩。应当多于竞争职位数。可不列为考察对象。按照一定比例择优确定。列入考察对象的人选数。对民主推荐分数过低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考察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考察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

第五章任职

第二十二条党委党组根据竞争者笔试、面试、民主推荐的结果和市委组织部反馈的考察情况。

决定人选拟任职位。听取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党委党组可决定暂时空缺。应当尊重本人所报志愿。必要时。可由单位党组织统一调剂。对没有合适人选的职位。

第二十三条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后。向市委组织部上报有关材料。包括职务任免的请示、党委(党组)会议纪要、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干部考察材料。

第二十四条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同意后。需要进行任职试用的按任职试用期的有关规定办理。对拟任人选按照任前公示的有关规定进行5至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反映出影响任职问题的按照有关程序履行任职手续。对通过竞争上岗任职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对参加竞争上岗但未能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可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也可根据本人情况分配适当工作;拒绝组织安排者。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竞争上岗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市直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接受本单位机关党组织和纪检机构的监督。有权向市纪委监察局和市委组织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必须接受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的监督。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干部、群众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