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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监督委员会成立意见

村民监督委员会成立意见

各办公室、办事处、行政村: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纪委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我镇将在各行政村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具体工作意见如下:

一、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和《县村民监督委员会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通过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加强对村干部的民主监督,推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工作目标:全面推进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确保在5月底前,我镇45个行政村均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

二、村民监督委员会组织机构建立方案

(一)对于2007年已建立“廉情监督站”的村,将“廉情监督站”更名为“村民监督委员会”,其工作机制不改变。

(二)对于2007年未建立“廉情监督站”的村,将按照《县村民监督委员会暂行办法》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

三、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配备基本要求

(一)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职数配备

村民监督委员会由3-7名监督员组成,应当有1名以上共产党员。村民监督委员会设主任1名,经监督员会议推选产生。具体职数根据各行政村规模大小自行确定。

(二)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廉洁自律意识强,热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及较丰富的农村工作经验,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望。

3、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富有正义感,敢于同不正之风作斗争。

4、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活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本村村民和长期居住在本村且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其他人员。

5、非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配偶及他们的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三)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产生方法

1、对于去年已建立了“廉情监督站”的村,召开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听取村民代表意见,如果村民代表会议认为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由原“廉情监督站”成员担任的,则不需要重选,在村民代表会议上进行确认。如果原“廉情监督站”成员中有当选为村干部或不适宜再担任监督员的,则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如果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认为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需要重新选举的,则按规定进行重选。

2、对于去年未建立“廉情监督站”的村,则按相关规定进行选举。

3、选举方法。原则上采用设候选人的差额选举,分五步进行:一是由村党支部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选举办法,推选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和确定选举时间,并将候选人报镇党委进行审核;二是镇党委审核后,将候选人名单和选举时间在村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三是组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投票进行选举,产生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四是举行监督员会议,推选出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五是将村民监督委员会选举结果进行公告。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镇党委、政府决定成立镇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纪委办)。领导小组,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办事处主任、书记及驻村干部分别负责办事处、所驻村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行政村由党支部负责组织、协调和建立工作。

(二)精心组织,做好宣传。各村要利用黑板报、村务公开栏、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目的、意义和要求,使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并支持此项工作。

(三)严肃纪律,加强督查。各办公室、办事处干部要认真履行职责,排除各种干扰,自觉维护村民监督委员会建立过程中,特别是选举中法律、法规、政策的权威性。对因工作失职、失误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选举中有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砸毁票箱、冲击选举会场以及其他破坏、妨害选举等行为,要坚决依法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