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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村医队伍建构意见

增强村医队伍建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以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为“网底”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政办发〔〕5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政办发〔〕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科学规划和设置村卫生室,合理配置乡村医生,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实现村卫生室服务全覆盖;积极稳妥地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落实乡村医生补助;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强化执业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健全培养培训制度,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是指按照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经注册在村卫生室从业的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乡村医生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镇街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镇街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室并配置乡村医生

(一)村卫生室的规划设置。市卫生局指导镇街卫生院根据区域卫生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农民需求、服务半径、地理交通等因素,按照卫生室服务覆盖所有行政村的要求,在已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级卫生机构的基础上,合理规划设置社区卫生室和一般村卫生室,统一命名为“××镇(街、区)××社区卫生室”或“××镇(街、区)××村卫生室”。社区卫生室必须是纳入省规划的标准化卫生室,原则上每处服务人口2000-4000人左右,业务用房由机构所在村或服务覆盖村联合免费提供,面积120平方米左右,具备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网络等基本条件,达到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和值班室“五室分开”。在居住分散、偏远的行政村设置一般村卫生室,作为对社区卫生室的补充,其房屋和设施设备须达到上级规定的标准。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卫生室,相应职能由镇街卫生院承担。

(二)乡村医生的配置。在统一规划设置的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服务人口1‰左右的比例配置。乡村医生取得执业资格后,由市卫生局指导镇街卫生院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的前提下,通过个人申请、村委会推荐、卫生院考试考核等程序,择优选拔乡村医生,由社区卫生室聘用或自主执业。根据妇幼卫生工作需要,适当选配女性乡村医生。对连续两年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予以解聘。

四、规范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一)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和执业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护士参照乡村医生执业类别执业,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程序申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二)强化市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科学划分镇街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将劳务密集型的公共卫生项目主要安排给村卫生室承担。加强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其服务的行政村公示,并将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市发改、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三)加强镇街卫生院对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积极推进镇街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街镇卫生院对辖区内社区卫生室的人员、业务、药品、设备、财务和考核实行“六统一”管理。镇街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技术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社区卫生室的财务和资产专账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镇街卫生院负责对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进行考核,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数量为主要内容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乡村医生的积极性。

(四)努力提高卫生室信息化水平。将社区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根据社区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镇街卫生院和社区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逐步实现社区卫生室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药品采购、新农合报销等业务工作一体化的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

五、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一)加快推进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在巩固完善全市20处镇街卫生院和已有村级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将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范围扩大至统一规划设置的社区卫生室,前,实现全市镇村两级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社区卫生室所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由所属镇街卫生院负责全部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上采购,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提高群众受益水平。根据农村卫生服务需求,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其他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二)积极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前,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室全部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将其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镇街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积极开展新农合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一是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市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根据实际工作量,从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按40%左右的比例统筹安排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所需经费,并按照绩效考核、以考定补的原则予以核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二是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市确定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新农合支付比例执行。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三是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省市县各级政府给予乡村医生补助,具体按照省卫生厅、财政厅、医改办、物价局《关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规财发〔〕7号)规定执行。市财政部门要按照上级要求,及时足额拨付配套资金,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拨付给乡村医生。

(二)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妥善解决离岗乡村医生的生活问题。

七、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农村卫生和乡村医生的实际出发,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规划,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要切实做好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镇街卫生院要制订乡村医生培训计划,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和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乡村医生应当定期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积极参加岗位培训。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促进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

(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全市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探索建立乡村医生定向培养制度;制订优惠政策,鼓励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提升卫生室服务水平。

八、加强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落实资金投入。市财政部门要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市卫生行政部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三)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乱收费、摊派、集资。支持乡村医生依法执业,坚决打击非法行医,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对在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