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推进养老体系建构意见

推进养老体系建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市是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较早的城市之一。截至年底,全市65岁及以上老年人有71.64万。人口老龄化水平高于全省、全国的平均水平,并呈现出高龄化、空巢化的态势。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养老事业,统筹抓好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工作,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现了良好开端。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健康、精神文化等需求日益凸显,养老服务问题日趋严峻。为进一步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方针,落实《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积极应对快速发展的人口老龄化形势,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现就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是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丰富服务内容,健全服务标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的持续发展过程。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满足人民群众养老需求的必由之路;是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群体养老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当务之急。

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让老年人满意是政府研究和推动养老事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加快推动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二、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筹规划,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安享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各级政府对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发展统筹考虑、整体规划。市政府确定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制定优惠政策,支持重点领域建设;区县制定本地规划或实施意见,承担主要建设任务,落实优惠政策,推动形成基层服务网络,保障其可持续发展。

2.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加强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加快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打破行业界限,开放社会养老服务市场,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贴息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城乡自治组织参与社会养老服务。充分发挥专业化社会组织的力量,不断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有序竞争机制的形成,实现合作共赢。

3.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根据区域内老年人口数量和养老服务业发展水平,充分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安排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导向,以长期照料、护理康复和社区日间照料为重点,完善不同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的功能,优先解决好需求最迫切的老年群体的养老问题。

4.深化改革、持续发展。按照管办分离、政事政企分开的原则,统筹推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和监管。完善养老服务的投入机制、服务规范、建设标准、评价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专业队伍建设,确保养老机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三)目标任务。

到2015年,基本形成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模适度、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改善居家养老环境,健全居家养老服务支持体系。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机构为重点,通过新建、改扩建和购置,提升社会养老服务设施水平。

在居家养老层面,支持有需求的老年人实施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扶持居家服务机构发展,进一步开发和完善服务内容和项目,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便利服务。到年,力争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覆盖100%城市社区和50%以上的农村社区。

在城乡社区养老层面,重点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餐桌(老年助餐服务点)、老年人活动中心、互助式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推进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增强养老服务功能。到年,力争城市所有社区全部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力争80%左右的乡镇拥有一处集院舍住养和社区照料、居家养老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1/3左右的村委会和自然村拥有一所老年人文化活动和服务站点。

在机构养老层面,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设施建设。市上新建一个示范性养老服务中心,各区县新建、改扩建一个以养老服务为主,兼顾为残疾人、孤残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重点支持乡镇区域敬老院和农村敬老院新建、改建工程。到年,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的入住率达到70%以上,力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张以上。

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依托现代技术手段,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规范行业管理,不断提高养老服务水平。到年,力争养老服务信息化覆盖面达到30%以上。

三、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一)加快完善政府供养和补贴制度。

1.不断完善政府供养制度。对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要继续采取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的方式,不断提高供养标准和服务质量,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水平。

2.不断完善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制度。按照依申请办理、按月领取、社会化发放的基本要求,落实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政策。

3.建立生活特别困难的失能老人生活护理服务补贴制度。

60岁以上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优抚对象中的失能老年人,以及高龄特困失能老年人每月享受100元生活护理服务补贴。60岁以上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失能老年人每月享受300元生活护理服务补贴。补贴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照比例分担。具体审批、审核事宜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支持社区养老服务。

1.新建小区要统筹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加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餐桌、老年活动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市财政年初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参加辖区组织的福利机构奖励评审。对运营情况较好、服务管理水平较高的居家养老服务示范站,市财政每年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奖励。

2.在农村开展养老服务试点活动。鼓励采取“村级主办、互助服务、政府支持、群众参与”的方法,推进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发展。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预算,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对开展养老服务的试点村及建成运营的农村互助幸福院参加所属区县组织的福利机构奖励评审。对开展养老服务试点较好的村和新建的农村互助幸福院,由市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具体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加快发展机构养老服务。

通过新建、改扩建、购置等方式,因地制宜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企业、农村集体闲置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房产,兴建开办养老机构。鼓励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开设养老护理床位。通过设备和康复辅具产品研发、养老服务专用车配备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社会养老服务能力。

1.政府主要投资建设以收养孤老优抚对象、“三无”、五保、低收入和失能老年人为主的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

2.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运营。社会力量新建的社会福利机构,在城六区范围内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补贴4000元,在城六区范围外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元,建成运营后分两年拨付。所需补贴资金由福利公益金承担60%,财政资金承担40%。其中市管社会福利机构的补贴由市财政和市福利公益金按比例分担;区县管社会福利机构的补贴,市财政、市福利公益金承担20%,区县财政、区县福利公益金承担80%。具体审批、验收、审核事宜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

3.对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床位数达到50张(含50张)以上、平均入住率达到60%以上的社会福利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属于购买、改建性质的,在城六区范围内的每张床位补贴1500元,在城六区范围外的每张床位补贴1000元。补贴资金在投入运营后分三年拨付。以上补贴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分级负担,其中市管社会福利机构的补贴由市财政承担,区县管社会福利机构的补贴由区县财政承担。具体审批、验收、审核事宜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

4.对已运营的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实行奖励制度,鼓励养老机构收养半失能和失能老人。由市民政局组织每年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比,设定3个奖励档次,以实际接收1名老人并住满1个月为1人次计算。对户籍关系在市的城乡60岁以上居民,自理老人按照50元、40元、30元档次进行奖励;半失能老人按照70元、60元、50元档次进行奖励;失能老人按照90元、80元、70元档次进行奖励。奖励经费年底统一核算,由市财政核拨。

(四)开展养老服务人员培训。

鼓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对从事养老护理和养老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养老护理和养老服务人员取得初级、中级、高级养老护理员证书的,养老机构要相应提高养老护理服务人员薪酬标准。政府主管部门也可以举办养老服务业务培训班,财政部门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四、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实施。在“十二五”期间连续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

(二)加大资金投入,建立长效机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需多方筹措,多渠道解决。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强化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支出责任,安排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市和区县福利公益金要按照每年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兴办或者运营的公益性养老机构。

(三)强化监督,规范运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各类服务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环境,实现社会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公办养老机构应充分发挥其基础性、保障性作用。按照国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理顺公办养老机构的运行机制,建立责任制和绩效评价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有条件或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各类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负责运营的机构应坚持公益性质,通过服务收费、慈善捐赠、政府补贴等多种渠道筹集运营费用,确保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培育扶持,采取民办公助等形式,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支持其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开展社会养老服务。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养老服务市场行为。制定和完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的相关标准,建立相应的认证体系,大力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促进养老服务示范活动深入开展。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建立老年人入院评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制度。

(四)加快人才培养,提升服务质量。完善培训政策和方法,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对具有医疗资质的养老机构,可纳入护理类专业实习基地范围,鼓励大专院校学生到各类养老机构实习。探索建立在养老服务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的机制,推动养老机构开发社工岗位。支持养老机构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推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考试认证制度,“十二五”期间基本实现持证上岗。倡导社会互助,积极开展扶老助困志愿活动。

加快培育从事养老服务的志愿者队伍,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形成专业人员引领志愿者的联动工作机制。

(五)运用现代科技成果,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以社区居家老年人服务需求为导向,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为依托,按照统筹规划、实用高效的原则,采取便民信息网、热线电话、爱心门铃、健康档案、服务手册、社区呼叫系统、有线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构建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发挥社区综合性信息网络平台的作用,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在养老机构中,推广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电子档案,通过网上办公实现对养老机构的日常管理,建成以网络为支撑的机构信息平台,实现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的有效衔接。加强老年康复辅具产品研发,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管理水平。

(六)各司其职,合力推进。要建立由民政、发改、老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宏观管理和行业指导,完善方针政策,制定规划,做好资金预算、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及时办理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组织好重大养老服务项目的论证、筛选和推进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建立经费刚性增长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做好有关养老保障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服务进行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规划部门要将老年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统一规划、合理安排科学布局。国土资源部门要将老年服务设施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土地供应;符合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精神文明建设部门要积极倡导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老龄工作机构要积极履行综合协调、参谋助手、监督检查以及居家养老工作的组织实施职责。新闻媒体要加大敬老、爱老、助老先进典型及公益广告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