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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农贸市场构建监管意见

市区农贸市场构建监管意见

政策扶持

加大公共投入。要按照市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安排,将农贸市场用地列入政府专项储备用地。市政府设立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一是农贸市场储备用地及城市闲置用地出让净收益;二是拆迁、合并的农贸市场土地出让净收益;三是应建未建农贸市场的开发项目缴纳的补偿金;四是政府划拨土地用于建设农贸市场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五是市财政调剂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政府对农贸市场的直接投资、产权回购、回租经营及改造补贴等。

强化政策引导。要优先保障农贸市场建设用地,国有公司投资的农贸市场建设用地,在立项、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中明确农贸市场建设规模、土地性质及用途等内容,未经市政府允许不得擅自调整。市政府对符合规划、列入建设和改造计划的农贸市场按照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政策减免收市权范围内建设规费。

加强财政支持。市、区财政对中心城区现有农贸市场进行升级改造、翻建迁建的,根据具体农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内容、设施建设、资金投入、达标验收等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元/平方米补贴;对规划新建的农贸市场,以国有投入为主,参照翻建迁建标准予以补贴,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市区新的农贸市场建设,确保新建农贸市场公益性和可调控性。

明确产权关系。农贸市场建设改造中政府给予的优惠和补贴一并作为政府投资,政府投资所对应的农贸市场产权由辖区政府国有投资公司持有,市场经营管理权交由辖区政府(管委会)全权负责,政府投资所对应的市场经营收益权交所在街道办事处,用于市场的建设管理工作。在实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前,辖区政府要与市场产权人签订协议,市场产权人承诺未经市政府允许不得擅自改变市场用途,如擅自改变用途,由区财政部门收回补贴资金本息,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保障措施

精心组织。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本区实际及目标任务,与各市场建设主体共同研究制订建设改造计划和方案,建立“一个市场、一个方案、一套人马”的工作体制,确保3年内完成市区全部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任务;从2013年开始每月5日前向市农贸办(市商务局)报送各区农贸市场上月建设进展情况。市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方案,由各地提出并上报,由市农贸办协调规划、国土、工商、住建、城管、公安、药监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建设改造项目竣工后,市农贸办组织上述部门按照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享受有关补贴政策。要统筹安排,有序推进,确保农贸市场建设改造过程中的市场供应、安全稳定。

强化考核。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点工作,列入市政府考核各区政府(管委会)的重点工作目标。市农贸办(商务局)要会同城管办研究制定农贸市场建设考核办法。市农贸办(商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贸市场建设项目的监管,建立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的考核评估制度,做好督查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