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健全乡镇财政监管意见

健全乡镇财政监管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框架,规范税收征管工作,加强乡镇政权建设,提高乡镇保障能力,充分调动乡镇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县乡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努力做到明晰县乡事权,均衡乡镇财力,保证乡镇既得利益。营造乡镇抓发展、强监管、增活力、促和谐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作用,促进县乡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坚持财力均衡化的原则,坚持鼓励抓经济、促发展、强监管的原则,坚持发展成果共享、财力下移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有利于县乡收支、征管责任主体明确,基本财力保障有力;有利于调动乡镇放手抓发展的积极性和加强财政资金监管的主动性;有利于强化税务征收机关税收征管的责任主体,调动税务部门的积极性;有利于财政工作科学性和透明度,调动各级各部门支持财政工作的积极性。

三、主要内容

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均衡乡镇财力差异、县乡共发展的原则,划分乡镇收支范围,明确乡镇的支出责任和保障范围。县对乡镇实行“划分收支、财力包干、超收奖励、一定五年”的财政管理体制。

乡镇区域范围内实现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部作为县级收入,乡镇级分成比例继续按宜县委发号规定执行,其中扩权强镇试点镇继续按宜县委发号规定执行。

(一)划分收支。

1.收入范围。乡镇区域范围内实现的税收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乡镇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等,属于乡镇级收入范围。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社会抚养费2012年仍执行县乡4:6比例分成,从年起将收入分成比例调整为3:7(扩权强镇试点镇继续按宜县委发。

2.支出范围。在乡镇辖区范围内,由乡镇管理的党的机关、人大、政府、群团、财政、计生、人社、民政、文化、农业、农机等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以及社会保障、社会事务管理、场镇街道卫生及维护、村级组织运转、社会维稳、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发展、生产发展、乡村化债和其他支出等,均属于乡镇级支出范围。

(二)财力包干。

财力包干指基本财力保障和奖励性财力补助包干使用。

1.基本财力保障是乡镇履行政府职能的基本财力,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指在编在职人员、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支出指按政策规定标准计算纳入乡镇支出范围的相关支出。基本财力保障实行乡镇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2.奖励性财力补助是对前五年发展较快、对县贡献较大的乡镇实行奖励性财力补助。

(三)超收奖励。

以乡镇年的税收收入入库数作为乡镇税收基数,乡镇超税收基数部分由县统筹平衡进行奖励,其中:激励性补助60%,均衡性补助40%。

(四)一定五年。

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执行时间为至,一定五年,与本届县乡政府任期时间一致。

四、措施办法

(一)加快县乡经济发展。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规范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整合各项资金,因地制宜,发挥优势,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完善服务体系,坚持“三化联动”,“两化互动”工作思路,强化城镇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等工作力度,积极发展壮大经济,着力培育新兴财源,做大全县财政“蛋糕”。对乡镇一次性项目建设、推进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中所产生的新增收入,以及新发展具有可持续性的企业,县上将加大对乡镇的分成支持力度,促进县乡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财税收入征管。

税务部门负责全县税收征管,要坚持依法征收,强化收入征管,积极组织收入入库,各项税收收入统一收缴县金库后,划分中央、省级、县级和乡镇级收入;乡镇政府负责乡镇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抚养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的收缴,缴入县金库后作为乡镇级收入;乡镇政府要做好协税护税工作,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在乡镇辖区内县属骨干企业、在建大工程和大项目的税收征管工作。县级招商入驻乡镇工业园区的企业(项目),其上缴的县级实得税收按县级60%,乡镇40%的比例分成,乡镇自身招商入驻的企业(项目),其税收全额归乡镇所有。

(三)认真履行支出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支出责任,科学合理安排支出。支出要突出重点,努力做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促发展”,要确保乡镇政府和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财政资金监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主体,要严格执行《预算法》及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将各项财政收入、支出、专项资金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各项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预算信息公开要求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开、公示。

(五)加强预算财务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法定程序将预算编制、调整和决算报乡镇人代会和人大主席团审查批准,认真做好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工作,真实反映财政收支情况。严格执行乡镇级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制度,探索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等改革;严格执行财经财务制度,加强财政专户和银行账户的管理。各乡镇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会议费、差旅费、公务接待、公车运行等日常公用经费开支办法和管理制度。

(六)加强乡村债务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擅自新增债务,要科学安排财政支出,每年新增财力要按一定比例用于偿债,努力化解乡村债务,防范财政风险。

(七)加强乡镇财政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乡镇财政建设,设立财政所,落实编制,充实人员。同时,加强财政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廉政建设,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廉洁自律意识;县财政局要加强对乡镇财政干部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财政干部的业务素质;加强乡镇“金财工程”建设,完善乡镇财政信息化管理手段,不断提高乡镇财政管理水平,力争3年完成全县乡镇财政所规范化建设。

(八)深化财政管理改革

继续实行“乡财县管乡用”的财政管理模式改革。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财政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变,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乡镇人民政府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不变,属乡镇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乡镇按规定程序审批支出。县财政局在预算编制、账户统设、集中支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和县乡联网等方面,对乡镇财政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管。乡镇财政所在县财政局的指导下,编制乡镇级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的调整方案,组织预算的执行。各乡镇要继续加强对村级组织资金的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村级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村级债权债务管理,实行村务公开,推行“村级资金记账”制度。确保县乡财政安排的各项村级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确保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