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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进民校活动工作意见

区委进民校活动工作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分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我区决定开展“放心上民校”活动,现就开展“放心上民校”活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努力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规范招生办学行为,加强安全、收费监管,引导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诚信办学,坚决遏制、取缔非法办学活动,以良好的社会形象吸引学生到民办学校就读,做到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选择教育服务的合法权益。

二、时间安排及工作要点

(一)时间安排:2011年11月10日至2011年12月16日。

(二)工作重点: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市民办学校分类设置标准》等法律法规的广泛学习和宣传,为民办教育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争取更多的理解和支持。依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强化安全卫生管理,严肃招生纪律,治理招生市场,坚决遏制、取缔非法办学活动。明确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民办教育工作负总责的工作机制,理顺各有关工作部门民办教育的审批和管理权限。

三、方法步骤

“放心上民校”活动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学习部署阶段(2011年11月10日至2011年11月20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要认真开展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渠道,举办专栏、讲座、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方法,广泛宣传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办学成果,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民办教育的认识和民办学校依法办学、服务社会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各有关工作部门依法积极作为的自觉性。

第二阶段:排查整治阶段(2011年11月21至2011年12月6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再次对本辖区幼儿园、办学机构进行全面的排查清理和造册登记,做到村不漏组、街不漏巷,并对各幼儿园、办学机构安全防卫、食品卫生管理、收费情况、周边环境等进行督查和整治。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企业要依照有关法规,对各自批准设立的学校、培训机构进行认真审查,符合学历教育、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及时移交教育部门,符合技能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及时移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符合民办学校分类设置标准的自行清理撤销,并及时向社会予以公告。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各自审批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办学能力、安全卫生管理、收费行为进行认真审查,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整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建立退出机制。

针对“放心上民校”活动开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公安、工商、物价、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体育等部门要进行联合执法,采取强硬措施,坚决清理取缔外省市民办高校、民办培训学校未经备案私自招生的窝点及辖区内私自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培训机构、幼儿园,对已批准设立的幼儿园、民办培训机构、中小学校安全、卫生、收费等存在严重问题的要限期整改。

第三阶段:复查巩固阶段(2011年12月7日至2011年12月12日)。

教育部门要对“放心上民校”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及时复查、总结,巩固活动成果,防止反弹,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对活动开展情况和突出问题要及时总结,书面上报。

第四阶段:总结督查阶段(2011年12月8日至2011年12月16日)。

区政府组织工作督查组,对“放心上民校”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进行总结通报。

四、加强领导

成立区“放心上民校”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为成员,协调、研究解决活动开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育体育局,负责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使“放心上民校”活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