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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增强大气污染防控意见

全市增强大气污染防控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积极推进生态美市战略,建立大气污染综合防治长效机制,改善我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实现省政府提出的“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的目标,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为目标,抓好重点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以大气颗粒物(PM10和PM2.5)污染防治为重点,建立“政府主导、城乡并举、部门联动、分区负责”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机制,坚持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总体思路,构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联防联控体系,降低我市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浓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市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十二五”末,大气颗粒物浓度改善25%,实现灰霾天气减少,“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的天数明显增加。

三、工作任务

(一)严格控制各类建设施工扬尘。以打造文明工地,切实降低建设施工扬尘排放量为目标,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推进建设工地扬尘防治标准化管理,推行施工工地“环保公示牌”制度,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1.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所有建筑工地必须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落实文明施工要求,做到“施工文明化、运输密闭化、进出水槽化、物料覆盖化、场地硬化、工地围挡化”。对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和非施工区的裸土要进行遮盖。工地周边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硬化施工区域内和出入工地的道路。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做好工地保洁工作,工地出入口设置车辆自动清洗设施以及通畅集水、排水、泥浆沉淀和循环用水设施,受场地限制的可设置人工清洗设施;并派专人负责冲洗车辆车身和底盘,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无明显灰土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工地出口铺装道路可见粘带泥土不得超过10米,并及时清扫冲洗;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保洁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洒水和清扫工地路面工作。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加强裸露地面的管理,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要进行临时绿化、硬化,或用水泥浆或其他材料覆盖,禁止黄土裸露,控制扬尘污染。风速达到4级以上时,不得从事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城市建成区内工程建设混凝土浇注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使用商品(预搅拌)混凝土,禁止混凝土现场搅拌。确因特殊原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本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因抢险、抢修等)不能使用商品(预搅拌)混凝土的须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备案后,方可现场搅拌。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应配置工程预算水泥使用量70%以上的散装水泥设备,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有关规定。

2.拆迁拆除施工扬尘防治。拆迁、拆除工地在动工前应落实防扬散、防泄漏、防遗弃等扬尘防治措施。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的,不得擅自进行拆迁、拆除作业。拆除房屋或者进行房屋爆破应当采取洒水或者高压喷淋等降尘措施。拆迁后不能立即进行工程建设的应立即进行简易绿化,没有条件的应采取覆盖或固化措施;拆除的建筑垃圾应在拆除后3日内清运完毕,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拆迁项目所在地场地应从拆迁开始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围挡。风速达到4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作业。按照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要求,配备清洗保洁设施和工作人员,建立工作制度,做好工地保洁工作。

3.市政工程建设施工扬尘防治。市政道路工地应实施封闭式施工,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档,采用洒水、遮盖物或喷洒覆盖剂等措施防治扬尘,严禁在车行道上堆放施工弃土;施工现场要经常保持整洁,工程弃土及时予以清运,道路与管线施工堆土超过48小时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车辆进出行人通道保持整洁、平整、通畅,定时洒水,运输车辆轮胎不得带泥沙驶出工地、进入中心城区,运输废弃物要进行覆盖、严禁抛洒。严格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减少重复开挖路面。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及时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当天不能完成清运的,应进行遮盖。加强城市人行道和街巷路的覆盖,对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对不具备绿化条件的,采取铺装水泥砖、石砖、透气砖等综合措施,减少扬尘产生量。

4.其他建设工地扬尘防治。土地整治工程、水利(河道)建设、公路建设和其他建设工地,运输易起尘的渣土、物料应采用具有密封、覆盖措施的运输工具。风速达到4级以上时,不得进行易起扬尘的施工作业。运输车辆驶入铺装道路前,应冲洗除泥,防止将泥土等易起尘物质带上道路,造成道路扬尘污染。施工工地内的非铺装道路和裸露土地,应采取洒水、覆盖或其他防尘措施。同时参照《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393)等有关行业标准、规范和政策规定,落实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加强道路、交通运输扬尘污染治理。

1.道路清扫保洁。各县(市、区)要明确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的职责范围,对建成区内及周边主要道路全部实施洒水清扫保洁,要确保每天清扫覆盖率100%,机扫率达到60%以上,避免传统清扫方式造成扬尘污染。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任务需要配备机扫车辆。

2.道路冲洗保洁。各县(市、区)建成区内及周边主要道路要进行冲洗保洁,主干道和扬尘突出的道路要采用机械化高压冲刷方式清洗,并加密冲洗次数,确保抑尘效果。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任务需要增加高压冲洗车辆,确保道路冲洗工作需要。

3.加强道路运输防尘管理。所有上路行驶的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必须实施密闭运输,特别要抓好散状物料、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运输装置改装工作。对城市道路和各级公路突发污染事件,应及时组织人力、机械及时清除保洁。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严格执行路查制度,确保运输扬尘防治工作有效开展。

4.禁止大货车违规进入城区行驶。公安交警部门要设置明显禁行标志并组织定点检查,经常性、全天候、不定时上路检查,杜绝大货车违反禁行规定穿城行驶现象。

5.做好硬化和绿化。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要对辖区内主要道路全部进行硬化和绿化,并及时修复破损路面,防止造成扬尘污染。

(三)物料堆场扬尘污染治理。

1.物流园区和经营场所。物流园区和经营场所必须对所属场地实施硬化、洒水降尘;进出车辆实施密闭运输;设置车辆冲洗点,对进出车辆实施冲洗保洁。

2.物料堆场、货场。煤炭、灰渣、砂石、灰土等散状物料的贮存、堆放过程中应采用具有收尘设施的密闭仓库;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装卸过程应采取封闭作业方式,并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露天贮存、堆放和装卸散状物料的,应配备洒水、喷淋等抑尘设施;堆场、货场的道路和场地必须实施硬化,并采取自动喷淋和洒水降尘措施;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车辆进行冲洗保洁。

3.渣土堆清理整治。建成区及城乡结合部严格实施渣土堆清理整治,全面完成所有渣土堆和建筑、拆迁垃圾的清理整治工作,并建立即时清理长效工作机制。

4.规划建设建筑垃圾吸纳场所。各县(市、区)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规划建设建筑、拆迁垃圾吸纳场所,对垃圾渣土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措施,并建立规章制度,确保工作落实。各县(市、区)加大管理力度,严格制止随意倾倒和处置建筑垃圾行为。

(四)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1.加强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实行更加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煤电厂、钢铁行业、水泥行业、焦化行业、工业锅炉窑炉企业,年底前,完成脱硫除尘设施升级改造,提高治污效率,确保二氧化硫、大气颗粒物排放稳定达标;2014年6月底前完成低氮燃烧技术改造或烟气脱硝工程建设,氮氧化合物达标排放。

2.工业企业厂区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对物料贮存、运输、基建施工等环节实施严格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长期贮存煤炭、渣土、砂石、石灰、粉煤灰等易起尘物质的场所,应建设有收尘设备的全面密封料仓、料库;临时性贮存场所应建设围挡或围墙,并采取覆盖防尘措施;露天堆场配备固定式或移动式喷洒设备。散货运输应采用密闭或有篷布覆盖的交通工具,装卸过程必须文明施工,采取必要的喷湿、遮盖等有效降尘措施;电厂、钢铁、化工、水泥、建材、碳素等企业应建成自动车辆冲洗设施,严禁带尘带土出场。改建、扩建建设工地应按照建筑施工、拆迁拆除的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五)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

1.完善城市交通管理体系。积极推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开展公共交通畅通工程工作,改善车辆通行条件,推进营运行业清洁能源使用,倡导绿色出行。

2.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监管体系。成立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中心,合理规划布局全市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建立机动车尾气污染监测监管信息网络,全面实施在用机动车尾气定期检测和环保标志分类管理制度,将机动车环保标志和尾气环保检测作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的必要条件。从年起,确保全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达到90%以上。

3.严格执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限制高污染机动车的转移、登记、使用。对外地转入我市的机动车实行环保前置审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第四阶段(国Ⅳ)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要求的所有机动车,不予办理转入登记;严格执行在用机动车报废政策;制定城市区域“非绿色标志汽车”限行管理规定并实施公告,逐步在城市重点区域对“非绿色标志汽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行驶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推进高污染机动车淘汰;加大对冒黑烟车辆的整治力度。

4.推行机动车检测和维护制度。推动机动车检测和维护制度。加强维修机构管理,对维修机构进行资质核准,确保维修维护能力与尾气治理需求相适应,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具备资格的企业名单。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对车辆营运监督管理内容。年前,淘汰年前注册运营的出租、客运“黄标车”。按要求报废营运老旧车辆。

5.加大油品监管力度。严格执行车用燃油质量标准,杜绝不达标油品进入市场;加油站、加油机实施燃油标准公示制度,实际销售燃油的质量须与公示标准相一致,接受社会监督。

(六)餐饮、生活等低空污染防治。

1.全面推进餐饮业油烟治理。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配备污染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到年,全市饮食服务业污染治理设施完善率达到85%。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业场所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禁止在居民区、居民楼和有居住、办公功能的综合楼内从事产生油烟污染扰民的活动。

2.大力发展集中供气供热。着力推进工业园区建设,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对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改造,引导工业企业加快入园步伐;加快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加强集中供热燃煤锅炉和热电厂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积极推进城市管道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使用,积极推广地热资源供热和地源热泵技术的综合利用。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区域,不得新建燃煤锅炉,逐步淘汰现有燃煤锅炉,减少燃煤大气污染物排放。暂不能淘汰的燃煤锅炉,排污烟囱不得低于标准规定和周边建筑高度,减少对人体健康的伤害。

3.秸秆焚烧等污染防治。在高速公路、国道等交通干线两侧和城市市区、人口集中区禁止焚烧秸秆、植被、落叶,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和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七)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防治。按照省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逐步开展油气回收治理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防治工作,重点排放企业逐步推行清洁生产审核。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督导。市政府成立“蓝天工程”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质监局、市公用事业局、人行市中心支行的分管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

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不少于4次联席会议,定期调度、通报各成员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污染综合治理中遇到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指定分管领导,定期组织调度检查,适时组织专项行动和考核,实现大气污染综合防治的制度化、经常化。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领导机构和机制,负责本辖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二)制定方案、明确任务。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和考核办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建立健全综合治理长效工作机制。要摸清各自工作的底数,列出工作项目清单,明确工作目标和进度安排,要分解相关任务,将治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确保综合治理工作全面落实。

(三)强化措施、严格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情况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制度,定期组织检查考核,检查结果通过媒体公布。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环保任务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导致污染严重的单位,严肃问责。各县(市、区)也要建立调度、检查通报和问责制度。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新闻媒体要开设专栏,大力宣传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相应的职责,以及工作开展情况和典型经验,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犯罪行为的曝光力度。各县(市、区)和有关企业要组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切实提高群众参与和监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积极性。领导小组应当建立投诉和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污染大气环境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理,推动治理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