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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矿业整顿工作意见

市政矿业整顿工作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深刻汲取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认真贯彻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和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关闭29个6万吨/年及以下生产规模的小煤矿;关闭一批存在严重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的煤矿;整合一批具备整合条件的煤矿。通过深入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切实规范煤矿开采秩序,彻底扭转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

二、工作原则及关闭方式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坚持属地管辖、县(区)负责、行业督导、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的原则。对整顿关闭煤矿采取关闭淘汰、关闭整合、关闭改造等方式,具备整合或升级改造条件的,先关闭后整合或升级改造。

三、关闭条件及关闭煤矿处置措施

(一)关闭条件

1.市6万吨/年以上(不含6万吨/年)的煤矿,存在下列严重违法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产整顿,停产期间仍组织生产的或经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予以关闭:

(1)超层越界开采的;

(2)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3)技改建设矿井边建设边生产的;

(4)在非核定工作面组织生产的;

(5)非法挂靠、层层转包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停产整顿的其它情形。

2.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为6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详细名单见附件),予以关闭。

3.法律法规规定的存在其它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关闭的。

(二)关闭煤矿的处置措施

1.依“关闭条件”第一条、第三条依法进行关闭的,收回矿权,不予补偿。

2.关闭的6万吨/年及以下煤矿,按下列方式处置:

(1)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收回矿权,不予补偿。

(2)依法生产建设被政策性关闭的煤矿,不具备整合或升级改造条件的,收回矿权,给予适当补偿。

(3)经市、县(区)政府认定并报经省级部门同意,关闭煤矿剩余资源品质好、资源储量有保障且具备整合或升级改造条件的,保留并延续采矿许可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整合或升级改造,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15万吨/年;在县(区)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整合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收回矿权。

四、关闭要求

煤矿关闭工作严格按程序办理,相关县(区)政府及部门按照以下要求办理关闭相关事宜:

(一)立即停供火工产品,公安机关对其已发放的火工产品进行封存、回收。

(二)县(区)政府组织封闭资源可以利用的关闭煤矿井筒;组织撤出资源不再利用的关闭煤矿井下设备设施,炸封井筒。

(三)供电部门在接到县(区)政府要求对关闭煤矿停止供电的通知后,停止供电。

(四)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五)相关证照、手续按以下方式处理:

1.相关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注(吊)销或报请上级发证机关注(吊)销《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

2.资源不再利用的关闭煤矿,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报请上级发证机关注(吊)销《采矿许可证》;资源可以利用的关闭煤矿,保留《采矿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工作。

3.及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的终止或延续、变更。

五、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

1.月底前完成安全大检查、举报核查工作,梳理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的煤矿名单及违法事实。

2.全面安排井下实测工作,准确掌握矿井资源储量情况及是否存在越界开采情况,绘制矿区矿井分布图及单井采掘工程平面实测图。

3.县(区)政府于前,确定关闭煤矿名单,做出关闭决定。

(二)方案确定阶段:

编制完成煤矿关闭实施方案、煤矿整合方案,并上报市政府。

(三)组织实施阶段:

1.存在“关闭条件”第一条、第三条所列情形的,依法予以关闭。

2.属于“关闭条件”第二条的煤矿,于底前完成关闭工作。

3.启动煤炭资源整合、升级改造工作。

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地质环境保证金及剩余采矿权价款处置问题

关闭煤矿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地质环境保证金,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退还事宜。

依“关闭条件”第一条、第三条被依法关闭的煤矿,剩余采矿权价款不予退还。依“关闭条件”第二条被关闭的煤矿,不具备整合或升级改造条件的,剩余采矿权价款有关事宜,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办理。

(二)政策性补偿

1.对不具备整合或升级改造条件,依“关闭条件”第二条被关闭的煤矿给予一次性补偿。

2.政策性补偿以县(区)为主,由县(区)政府制定补偿标准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补偿资金分期分批支付。

3.市政府按政策性关闭煤矿数量,对仁和区、西区、米易县政府予以一定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关闭小煤矿的职工安置、消除安全隐患、补助地方关闭小煤矿财政支出。

(三)宝鼎矿区关闭煤矿剩余资源利用

宝鼎矿区关闭煤矿剩余资源原则上由攀煤(集团)公司优先整合;对攀煤(集团)公司不愿整合的,又具备良好整合或升级改造条件且不影响攀煤(集团)公司生产安全的,按照市场机制、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相结合的原则,推进资源整合或升级改造;不能利用的资源由政府收回。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区)、各有关单位及部门要充分认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有关指示精神,高度重视本次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确保整顿关闭工作取得实效。各县(区)、各有关单位及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落实,安排专人负责,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加强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

(二)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各县(区)、各有关单位及部门要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政策和意义的宣传,特别是要组织煤矿企业学习《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及今年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调动煤矿企业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引导煤矿企业积极参与配合。

(三)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县(区)、各有关单位及部门要认真编制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坚持依法依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今年月底前完成29个6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关闭工作,年底前基本实现整顿关闭工作目标。

(四)加强监督,严格执法。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举报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对查实的举报内容,要及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人的身份严格保密。安监、环保、水务、林业、国土资源、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煤矿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符合关闭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坚决予以关闭。

(五)完善措施,维护稳定。县(区)政府要积极为关闭煤矿职工做好再就业服务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再就业;对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政策及时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对困难失业矿工按规定予以救济。党的十八大即将召开,各县(区)、各有关单位及部门要充分考虑各种不稳定因素,提前制定好工作措施及预案,切实维护好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