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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矿山工作指导意见

市政矿山工作指导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深刻汲取西区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认真贯彻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以及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对建设安全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矿山的要求,参照有关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建设社会主义新矿山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企业规模化、采掘机械化、管理信息化、生产标准化、矿区园林化、生活设施公寓化”的总体要求,努力实现“安全水平提高、管理标准规范、生产环境改善、生活环境提升、生态环境恢复”的目标,展现煤矿矿区“环境优美、设施配套、管理规范、形象良好、文明和谐”新面貌,促进我市煤炭开采行业规范、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和思路

建设社会主义新矿山工作要在“统筹安排、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总原则下,坚持以下具体原则和思路:

(一)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有效改善煤矿生产生活环境,切实维护煤矿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切实保障煤矿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煤矿企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全市所有煤矿无死角全覆盖,统一建设工作标准,统一进行安排部署,科学合理安排各阶段工作任务,确保建设社会主义新矿山工作按计划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三)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科学合理确定各阶段重点建设煤矿和各煤矿的重点建设工作内容,在保障重点建设煤矿和重点建设工作内容有效落实的基础上,全力推动全市建设社会主义新矿山工作,全面实施我市建设社会主义新矿山标准,切实打造我市煤矿矿山崭新面貌。

(四)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结合各煤矿企业实际情况和特点,落实“一矿一策”、“一矿一方案”的工作要求,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适时修订完善建设工作标准和考核验收办法,切实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新矿山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五)集中整治,常态管理。在切实加强建设工作,推动各煤矿矿区在较短时间内实现面貌改观、形象升级的同时,全面深入超前思考谋划,逐步建立健全常态管理的体制机制,确保建设社会主义新矿山工作成果得到有效维护和不断巩固。

三、工作目标

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确保全市煤矿矿区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矿山工作要求,完成达标建设和考核验收。

(一)近期目标:选择10处基础条件好、整治积极性高的煤矿作为首批示范试点煤矿(见附件4),立即启动方案编制,迅速开展建设社会主义新矿山工作,确保在底前完成建设工作任务并通过达标验收。

(二)中期目标:,全市具有一定规模(部分9万吨和全部15万吨及以上产能的煤矿),生产、经营、管理比较规范,具有较好工作条件和基础,预期不纳入关停整合的煤矿,在恢复生产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建设社会主义新矿山标准和通过考核验收,最迟完成时间不晚于。

(三)持续目标: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煤矿要将建设社会主义新矿山工作与生产系统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四、建设内容和标准

(一)建设内容

以矿区地面建筑、设施设备及管理工作的“硬化、绿化、净化、美化、规范化、标准化”为重点,全面推进矿区职工宿舍、澡堂、食堂、办公室、会议室、培训室、调度室、监控室、医疗保健室、便民服务店、职工活动室、洗衣房、垃圾处置设施、排矸场(尾矿库)、矿区道路等煤矿基本生产生活设施及矿区周边环境的标准化建设。

(二)建设标准的依据

市建设社会主义新矿山标准(见附件3)依据如下:

1.《省小煤矿地面设施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2.《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3.《省煤矿安全管理标准》(试行);

4.《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6.《建筑安全规范》。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中旬,工作组组织相关县(区)、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摸底,全面了解掌握全市煤矿现状,对照有关规范、标准查找差距,确定工作重点。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形成工作指导意见和工作标准。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和煤矿业主会议,全面宣传动员和安排部署工作任务。

(二)示范试点阶段:底,按照属地原则,各县(区)负责对纳入示范试点的10处煤矿开展集中建设,各煤矿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按时间要求和建设标准完成建设任务。同步安排部署、督促指导其它煤矿开展建设社会主义新矿山工作。工作组办公室要组织制定验收考核办法。

(三)示范验收阶段:上旬。由工作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纳入首批示范试点的10处煤矿的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同步对其它限期实施建设的煤矿开展督导检查。总结前阶段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

(四)全面推进阶段:年,相关县(区)、相关部门要对首批示范试点的10处煤矿建设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督促其它限期完成建设任务的煤矿,根据首批示范煤矿建设经验,按照建设标准全面加快建设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维护和巩固建设成果,实现常态化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建设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杨自力常务副市长任组长、柳康健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级相关部门和相关县(区)政府为成员的全市建设社会主义新矿山工作组(见附件1、2)。相关县(区)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完善实施办法,尽快启动实施建设工作。按照属地原则,县(区)政府牵头负责辖区内的建设工作,市级相关部门给予指导和支持。

(二)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组牵头、属地负责、企业主体、部门指导”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煤矿企业必须进一步突出责任主体的地位和责任,严格按照市、县(区)政府的要求和部署,建立健全本单位组织机构,制定本单位建设社会主义新矿山工作方案,安排专项经费,按规定时间和标准完成建设工作。对工作重视不够、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煤矿实施严厉处罚。

(三)严格督查问责。为确保各项建设任务按时完成,工作组将组织专项工作督查组,适时对相关县(区)和相关部门进行督查。对措施得力、进展快、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提出整改意见。对人为原因影响全市整体工作进度的实施严格问责,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市政府将建设社会主义新矿山工作纳入县(区)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进行考核,对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强化政策引导。市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引导和支持企业先行先试,对通过考核验收的首批示范试点煤矿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将按标准和时限完成建设工作作为煤矿复产验收的前置条件,完不成的煤矿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在资源整合过程中,对达标验收的试点示范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权。鼓励支持有关部门、单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将公租房建设、乡村道路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城乡环境治理、污染防治相关政策与建设社会主义新矿山工作打捆使用,将相关资金与建设社会主义新矿山工作统筹安排,将相关工作与建设社会主义新矿山工作结合推进。相关县(区)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相关奖惩机制,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强化政策支撑保障作用,充分调动各有关煤矿企业的建设积极性,确保建设社会主义新矿山工作顺利实施。

(五)健全长效机制。相关县(区)政府、相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建设社会主义新矿山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眼煤矿生产和管理自身特点和本质规律,逐步探索建立长效机制,有效维护和巩固建设社会主义新矿山工作成果。

(六)广泛宣传动员。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建设社会主义新矿山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宣传报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形成全社会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建设社会主义新矿山工作的浓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