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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煤矿生产的意见

县政煤矿生产的意见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认识,警钟长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近年来,我县煤炭工业的持续发展,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煤矿安全生产水平还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制约了煤炭工业健康发展。血的教训警示我们:煤炭工业作为特殊的高危行业,必须更加牢固地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安全生产作为最重要的前提,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负责、对全县发展大局负责、对煤矿投资者负责,痛下决心大力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年是我县煤矿攻坚破难的关键之年,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着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大力推行文明安全现场整治和精细化管理,深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加快改扩建设步伐,狠抓隐患排查整治,强化安全执法检查,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各产煤乡镇、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依法监管煤矿企业,认真执行“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规定,督促指导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县煤监办要切实履行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检查指导、调度考核等日常工作,及时查处煤矿违规违法生产行为;要多渠道引进煤炭专业人才充实到煤矿监管队伍,并切实加强在职煤矿监管干部的培训,健全干部职工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煤矿监管队伍的综合素质。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大对煤矿超层越界、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把关煤矿探矿权,特别是巷探的审核许可,加强安全监管。县公安局要从严审批、管理火工产品,严厉打击、查处非法转卖、使用火工产品的行为。县经信局要保障合法煤矿的电力供应,严查供用电企业非法供用电行为。各产煤乡镇要加大对辖区内已封停技改井、淘汰关闭矿井和非法采煤点的巡查监管和打击力度,组织专业队伍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及时制止擅自启封井口的违法、违规行为。煤矿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监察监管指令,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安全措施,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坚决制止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三超”行为。

二、大力整治,强化基础,全面改善煤矿基本条件

认真落实好煤矿企业领导下井带班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矿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轮流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出井。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做到隐患排查工作常态化,切实做到整改“五到位”。强化“预防为主”措施,推行煤矿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进行生产建设的煤矿,或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后未认真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煤矿,按规定对企业给予上限的经济处罚;因此而发生事故的,对矿井进行全面隐患倒查,责令停产整改1个月以上并实施不少于30或40万元的行政处罚。

加强煤矿灾害治理,强制推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煤矿企业要加强“一通三防”管理,扎实推进瓦斯专项整治和“双百工程”体系建设。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建立健全防治水工作体系。建立健全顶板管理工作体系,淘汰取缔不可靠的支护方式和支护材料,严禁巷道裸体和使用木支护。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推进采掘机械化和现代化装备水平的提高。所有煤矿在年底前都要安装和完善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逾期达不到以上规定的煤矿企业责令停产整顿。

加强煤矿环境综合整治。各煤矿企业要切实做好地面美化、绿化、净化工作,加强办公房、职工宿舍、澡堂、食堂等的规范化建设,尽快提升企业生产生活环境质量。必须落实作业场所防治呼吸性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的措施,按标准为职工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要加强监督检查,凡不符合要求,按规定实施处罚。

三、严守政策,强化监管,坚决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等13部委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对相关矿井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整合技改资格,依法予以关闭: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开工的;在规定建设工期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整合技改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整合技改期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联合试运转期超过6个月仍不申请验收的。

坚持“四个一”标准,严格建设程序、严格施工条件、严格施工管理。认真按照《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文件要求,加强建设项目日常监管,了解掌握工作内容和工程进度,对施工作业点具体位置和作业内容、入井人数、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等及时核定和审批,审批结果要在煤矿井口进行公告。现场安全条件不具备、未重新审核和核定审批、未落实现场监管具体负责人的一律不准复工。

加大监管监察力度,坚决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和《省安监局、省煤监局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文件要求,继续集中开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要明确“打非”重点,强化“打非”责任,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暗访督查等多种方式,对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一律顶格处罚。对“打非”工作不力、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特别是包庇纵容非法违法行为、因非法违法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狠抓培训,强化教育,全面提高群众安全意识

加强煤矿企业职工队伍建设。有计划、有组织地对煤矿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矿级领导及技术负责人进行培训,促使其全面系统掌握涉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工作部署,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新标准新技术,不断增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识和能力。督促指导煤矿企业制定和落实人才培养计划,各煤矿企业每年要选派2人以上到煤炭专业院校参加正规教育或引进2名以上煤炭专业院校毕业生,矿级管理岗位在3年内全部配备国民教育大专以上煤炭相关专业毕业的人员。矿级领导和技术负责人变动,需报县煤监办备案。

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以提高班组长和班组全体人员安全素质为重点,通过岗位描述、技术比武、应急演练、现场事故分析等方式,大力开展岗位练兵,不断提高班组长和员工自保互保能力。所有煤矿企业的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县煤矿职工安全培训中心培训结束后,逐个考核过关取得“上岗证”方可从事煤矿生产作业。各涉煤乡镇人民政府要以乱石沟煤矿事故为案例,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全面加强对矿区群众煤矿安全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各类安全知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五、加强领导,强化考核,确保安全工作措施落实

继续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调度,专题研究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着力解决一批具体问题。县委、县政府督察室、安监局、监察局要认真督促各乡镇、各部门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定期不定期对各乡镇、各部门抓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严格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严格对煤矿安全控制指标实行单独考核,建立约谈制度,凡煤矿发生死亡1人事故的,对所在乡镇分管领导实行诫勉谈话;凡发生死亡2人以上事故的,所在乡镇主要领导要向县政府述职,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凡突破死亡控制指标或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产煤乡镇,其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健全煤矿安全工作问责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及责任人依法从严追究责任;对辖区内存在重大隐患不及时督促整改,或对非法煤矿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行政问责;经调查确认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干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