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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车客运安全管理意见

包车客运安全管理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苏州工业园区“三化三型”建设的总体要求,围绕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坚持依法办事、源头管理、多方监督、标本兼治的原则,规范从业行为,提升安全条件,加强监督,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升包车客运行业安全管理标准化水平,努力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着力强化源头管控。切实落实包车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包车客运安全。

(二)有效规范运营行为。建立健全安全运输责任制,培养安全驾驶、文明服务的职业操守,实现对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控,减少和纠正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

(三)全面压降安全事故。遏制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营造安全、文明的道路运输环境,为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出行提供必要保障,为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保驾护航。

三、工作措施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按规定为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监控平台。运营车辆应统一标识,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清晰。鼓励包车客运企业为运营车辆加装视频监控系统和G-BOS车载记录仪,及时提示和纠正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

2.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运营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建立运营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实现车辆从购置到退出市场的全过程管理,改进企业安全运营条件。

3.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定期对客运驾驶员开展法律法规、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技能训练、应急处置等教育培训,确保驾驶员教育培训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相关培训情况应定期报园区交巡警大队。

4.用车单位应当将包车客运业务发包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运营企业,督促包车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对企业员工及聘用的驾驶员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用车单位应根据包车客运协议示范文本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包车客运企业签订协议,将包车客运企业安全管理等级、承运车辆信息、承运驾驶员安全行驶等级列入协议内容。

5.用车单位应当在签订用车协议的7日内,向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1)包车客运协议;(2)包车客运企业安全管理等级标志、承运驾驶员安全行驶等级标志复印件;(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强化部门监管责任

园区对包车客运企业的安全管理和驾驶员的行驶安全实施分级管理,包车客运企业及其驾驶员应当接受分级管理。

1.园区成立安监局牵头,园区交巡警大队、经发局、规划建设局、城管局等组成的包车客运安全评定小组,评定小组每年依据《苏州工业园区包车客运企业安全管理等级评分细则》,将合格的包车客运企业安全管理等级由高到低评定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并发放安全管理等级标志。取得安全管理等级的包车客运企业视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用车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安全管理等级的包车客运企业发包客运业务。

2.包车客运安全评定小组每年依据《苏州工业园区包车客运驾驶员交通安全等级评分细则》,将合格的驾驶员安全行驶等级由高到低评定为A、B、C三级,并发放安全行驶等级标志。驾驶员安全行驶等级标志应注明驾驶员和车辆信息,驾驶员、车辆信息与随车安全行驶等级标志应保持一致。驾驶员应将安全行驶等级标志张贴在前窗醒目位置。包车客运企业不得安排未取得安全行驶等级的驾驶员在园区从事包车客运服务。

3.园区交巡警大队定期整理统计包车客运车辆和驾驶员交通违法情况,实施动态监管,每季度将包车客运企业车辆和驾驶员违法违规情况向规划建设局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同时,由规划建设局定期将上述情况通报苏州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4.园区交巡警大队会同规划建设局规范包车客运车辆在园区路段的运营行车路线,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将按规定确认的行车路线报园区交巡警大队备案。园区交巡警大队会同园区城管局合理规划设置包车客运车辆停靠站点,站点应标识清晰。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1.在园区从事包车客运业务的企业首次申领安全管理等级的,应当向园区交巡警大队提供:(1)包车客运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在园区范围内运营车辆信息明细表;(3)保险机构出具的两年内机动车辆出险记录或无出险证明;(4)参与园区范围内运营的驾驶员信息明细表;(5)园区交巡警大队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包车客运安全评定小组应加强对包车客运企业的考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包车客运企业安全管理等级,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两年内不再评定:(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或注销的;(2)拒不执行各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整改要求的;(3)在园区内从业的驾驶员未取得或被取消安全行驶等级标志上岗的;(4)年度安全等级复核未达到三级的;(5)连续两年安全等级评定为三级的;(6)五年内有三次安全等级评定为三级的;(7)年内发生交通事故,累计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8)其它需取消安全等级的情形。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驾驶员安全行驶等级标志,且两年内不再评定:(1)伪造、涂改或出借安全等级标志的;(2)年度安全等级评定未达到C级的;(3)连续两年安全等级评定为C级的;(4)五年内有三次安全等级评定为C级的;(5)其它需取消安全等级的情形。

4.除上述两类情况外,包车客运安全评定小组每年根据包车客运企业安全运营状况和驾驶员违法违规情况,将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安全管理混乱的企业及违法违规行为频繁的驾驶员列入“黑名单”,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向社会公布。用车单位不得向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发包客运业务,不得接受列入“黑名单”的驾驶员客运服务。园区经发局应及时、广泛向企业宣传园区包车客运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自觉遵守,并收集和分析相关企业的反馈意见。

5.建立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园区交巡警大队负责公示电话、网站和微博等举报方式。单位或个人发现包车客运车辆违法违规行为,可提供相关证据,经查实的,由交巡警大队依法查处,对举报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四)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1.用车单位将包车客运业务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运营企业的,安监部门可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包车客运驾驶员在园区路段出现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超速、超员及安装使用高音喇叭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接受相应行政处罚外,须待岗接受交巡警大队为期3~7天的交通安全脱产培训,培训实行“人员定点培训、车辆定点停放”形式,培训期间相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从事包车客运业务,经考试合格方可重新上岗。园区交巡警大队每月向上述驾驶员所在单位发出《重点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反馈通知书》,并督促包车客运企业强化管理并做出相应处理。

3.园区交巡警大队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包车客运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擅自变更行车路线及未在规定停靠站点停车上下客的包车客运驾驶员,一经查实,除接受相应行政处罚外,须待岗接受交巡警大队安全脱产培训,培训期间人员和车辆不得从事包车客运业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园区成立包车客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办公室、经发局、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安监局、综合保税区管理办公室、科教创新区管委会、园区公安分局、科教创新区公安分局、各镇和园区交巡警大队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局,具体负责包车客运安全管理的牵头、组织、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例会、分析研判、检查通报等制度,加大工作推进力度。

(二)严格执法整治,形成监管合力。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包车客运行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由规划建设、安监和交巡警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高压严管态势。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规范工作程序,完善评定细则。明确意见公布、信息收集、等级申报、安全评定、日常监管等各环节工作程序,加快《苏州工业园区包车客运企业安全管理等级评分细则》和《苏州工业园区包车客运驾驶员交通安全等级评分细则》两个细则的制定,编制《包车客运协议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四)广泛宣传发动,强化舆论监督。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标语和户外电子屏等宣传阵地,引导社会舆论,大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努力实现企业单位自查、从业人员自纠、监管部门严管、社会舆论监督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