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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管理的意见

财政资金管理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更大效益,经县政府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预算内资金

(一)专项资金

1、社保、再就业资金、城镇居民医疗补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卫生系统定补、气象局定补、环卫经费、犯人生活费、农业综合开发、消防专项经费、消防人员经费、村级动物防疫人员工资、武警中队人员生活补助、优抚和社救事业费、疫苗接种经费、新农保、新城保、老干特需经费、巡警工资补助、警察值勤津贴、司机补助、军转干工资、排污费、水资源费、补助村支出、乡镇公用经费、环境监测专项、规划专项、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经费、新农合县配套、大学生村医补助、中高考经费、职业教育发展专项、城建税10%用于教育、中小学取暖经费、补助寄宿生补贴、图书购置费、文化遗产及文化研究补助、吨粮市等统计调查经费、司法调解员补助、党建专项、粮食统计调查经费、机要线租费及维护费、地税局征收经费、禁烧经费、农村(城镇)低保经费、农村(城镇)医疗救助经费、敬老院及民政事业服务中心经费、第二次地名普查经费、药监专项经费、信息专项经费、二轮修志专项经费、档案管理经费、广播设备维护和购置费、残疾人设备购置等,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初预算和县政府的规定拨付有关资金。

2、支农资金:由乡镇和农口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农业的副县长批准拨付。

3、征兵经费、计生专项经费、县城广场、游乐园及路灯电费、污水处理厂运行费、基本公共卫生经费、成人教育培训经费、教师培训费、贫困生救助基金、气象局自动雨量站及人工增雨、沙荒治理和高速占地补助、计划生育事业费、大型会议费、发展局项目争跑经费、开放办招商经费、北科大工业园区招商经费、化工园区招商经费、国家安全及宗教专项经费、县城监控设备运行费、四套班子水费等,由主管财政的副县长批准拨付。

4、农村干部职业化试点人员经费、人才振兴专项经费、治安员人员经费、两级办学资金、民政局优待金、乡村道路维修、城市教育附加、工会经费、科技三费、突发事件、应急、行政复议及涉及民生等专项配套、生态水网水电费、新农村建设、支持税源大户、会议费及大型公务活动、国家行政赔偿预备金、信访稳定专项经费、中小企业担保基金、涉法救助资金、涉诉救助资金、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及支持企业发展经费、项目占地补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资金、民政专项经费、人事专项经费、财政专项经费、社保中心配套经费、农村文化建设、吨粮田建设县配套、309国道股权回购资金、干部培训费、优化环境经费、食品安全检查经费、还债资金等,由主管财政的副县长和县长研究批准后拨付。

(二)公用经费

1、部门公用经费:除公检法外,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初预算,严格按时间进度拨付。

2、办案经费:各执法执纪部门办案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严格根据县政府的规定执行。

3、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的经费、办案经费由主管副县长审核,主管财政的副县长和县长研究批准拨付。

4、各种考核奖励: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文件规定,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三)预备费

对单位申请的临时追加预算由财政会审小组集体研究,一般每两个月研究一次。申请单位先向县财政局提出临时追加预算申请并核准备案,不允许先斩后奏。申请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由主管财政副县长批准;3000元以上的,由县长审批;大额支出在100万元以上的,由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四)人员经费

对于国家出台的调资政策,由县政府根据财政状况,确定出台时间和数额,财政局严格执行并向理财小组汇报。

二、非税财政收入

对各单位缴入财政专户的非税财政收入,财政部门要根据县政府的规定,结合工作的实际严格把关,拨付各单位,并每拨一次向主管财政副县长汇报,便于协调。

三、专户管理资金

对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城镇医疗保险基金、扶贫、农发资金、一事一议、教育、经济建设、国债等财政专户管理资金,财政部门要严格把关,按规定拨付,防止流失,确保资金不被挪用。

四、上级专项补助资金

对上级财政给予我县的有专项用途的资金,经县政府领导批准,由财政部门根据资金的性质,需拨至专户管理的,拨至专户管理,需直拨单位的直拨单位。

(一)人员专项补助资金

对上级下达的优抚、低保、社保等人员专项补助资金,由单位填写《县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并制定详细的分配计划方案,由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予以拨付。

(二)项目专项补助资金

1、上级下达的项目专项补助资金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单位填写《县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经财政部门审核,根据资金的性质和项目进展情况,经分管副县长审批后,按程序予以拨付。

2、上级下达的项目专项补助资金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单位填写《县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并将项目建议书、项目施工计划和招标方案等有关详细的项目申请、施工基础资料,经主管副县长审核、主管财政的副县长和县长批准后,按程序予以拨付。

3、对单位使用的项目专项补助资金实施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的采购,严格按政府采购程序实施。

五、乡镇和部门资金

1、拨付到乡镇的资金,乡镇在报销时必须持合法票据,由经手人、财政所长、乡镇长或乡镇党委书记等至少三人签字后,方可到县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办理报账手续。

2、拨付到部门的资金,部门在报销时必须持合法票据,由经手人及其主管领导、主管财务的领导等至少三人以上签字后,方可到县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办理报账手续。

3、乡镇或部门报销手续时,单笔报销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须经主管县长审批后到县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办理报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