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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增强屠宰管理意见

全区增强屠宰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切实整顿和规范肉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保证肉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落实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规范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全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以提高肉类产品质量安全卫生为核心,强化屠宰管理,杜绝私屠滥宰生猪、制售病害肉、注水肉、劣质肉等违法行为,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建立完善的猪肉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保证肉品无病害、无注水、无掺杂使假,实现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率100%,镇街生猪定点屠宰率95%以上,确保人民群众真正长期吃上安全合格的“放心肉”。

三、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原则,部门具体负责,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管理工作。

四、责任制度

(一)落实常态化管理制度。从区商务、公安、工商、畜牧、卫生、质监、环保等有关部门抽调专门人员,集中办公,坚持不间断市场执法检查。在重大节日期间,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确保全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肉品检疫制度。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必须在定点屠宰企业进行,严禁场外检疫或上市补检。一是严把生猪入厂关。定点屠宰企业要明确专人负责入口检查关,对进厂的生猪必须持有畜牧部门出具的生猪产地检疫证明,否则一律不得入厂,并接受畜牧部门的监督检查。二是严格生猪及生猪产品检疫检验。畜牧部门必须向定点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屠宰企业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官方兽医按规程对生猪及生猪产品实施分类检疫。经检验合格的肉类产品,由负责检疫检验的人员出具《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明》,并在胴体上加盖验讫印章,方可出厂进入流通环节;对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须监督屠宰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派驻的官方兽医对出具的检疫结果负责。

(三)建立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定点屠宰企业必须与区商务部门签订肉品安全目标责任书,并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配备具有检验资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员,负责做好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对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对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出厂销售,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指定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负责,在区商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对出场的生猪产品质量负责。

(四)建立肉品经营者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的人员进行规范并重新登记造册,实行定点定员管理,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与经营业户签订供销协议,实行肉制品定点供应。所有经营业户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个人健康证,定人、定点、定经营方式方可经营。经营者当日入市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如实登记,载明经营者摊位编号、生猪产品的名称、数量(头数)、重量、检疫证号码、定点屠宰场、生产地等信息。对区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入本区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具备“两证两章”(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车辆消毒证;且运输生猪产品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五)建立生猪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生猪产品从业经营者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进入市场销售的肉品实行“两证两印”管理(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数量必须与两证及票据内容相符。对与两证及票据不符的肉品,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六)健全餐饮企业、集伙单位肉品定点采购制度。各宾馆、饭店等餐饮企业和集伙单位只能采购定点屠宰企业的肉品,要健全肉品购入登记制度,明确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并收取相关凭证,做到货、证相符。强化对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严格进货渠道,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肉制品的行为。

(七)建立猪肉产品召回制度。定点屠宰企业及肉品经营户发现生产的肉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猪肉产品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出厂产品,并向商务和畜牧部门报告。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强化领导。充分发挥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各镇街及工业园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并明确专人负责本镇街、园区范围内的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目前,全区共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20家,其中A级生猪定点屠宰企业2家,B级生猪定点屠宰企业18家。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要求,以国营区食品公司为主,按照“优化布局、适度集中、提高水平、规范经营”的原则,压缩屠宰场总量,关闭不达标的手工屠宰场点,培育机械化龙头企业,全面推行机械化屠宰。加强对机械化定点屠宰企业的引导和管理,支持屠宰加工企业建立冷冻间和分割间,配备冷链物流设施,发展肉品分割配送中心,创建鲜肉品牌,组建生猪产品配送网络体系。

(三)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进工作开展。区商务局作为屠宰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日常监管,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查处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等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区畜牧兽医局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严把生猪产地及屠宰检疫关,确保所屠宰加工的生猪健康无疫;工商分局要发挥市场管理的主体作用,负责流通环节肉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依法查处超市、便利店和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私宰肉、病害肉、劣质肉和无照经营等非法交易行为;区卫生局负责餐饮消费环节肉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要加强宾馆、饭店、食堂等餐饮企业和集伙单位的管理,把住用肉关;区国税局和地税分局要积极扶持定点屠宰企业和肉品经营者;质监分局负责肉制品加工环节肉品质量安全的监管,积极引导肉制品加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肉制品加工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肉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使用非定点屠宰猪肉原料的违法行为;环保分局负责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排污的监督管理;公安分局、区法院要加大对屠宰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配合打击私屠滥宰的行政执法活动,严厉查处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区财政局负责全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区法制办负责全区生猪屠宰管理法制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服务。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张贴标语、制作专栏等形式进行宣传,营造氛围。区商务局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对生猪私屠滥宰及销售死、病、劣、毒生猪产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区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查处的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共识,使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理解和支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