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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范矿产管理的意见

有关规范矿产管理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城区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矿业秩序,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我市金、铁、花岗岩、砂等矿产资源丰富,矿业经济在全市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年来,随着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无证开采、越层越界、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行为时有发生,矿业生产管理难度不断加大。对此,各级各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全面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升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全力维护我市矿业生产秩序,保障全市矿业经济持续、有序、健康发展。

二、完善制度,健全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一)健全联合执法机制。调整充实以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国土、公安、水利、安监、林业、电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秩序整顿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在此基础上,以国土、公安部门执法队伍为基础,安监、水利、监察、电业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矿业执法联合工作组,在市国土资源局设置固定办公场所,集中人力、物力统一指挥,密切协作,配合联动,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二)健全联席审批机制。健全采矿权联席审批制度,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召集,财政、国土、水利、安监、公安、电业、林业等部门参加。对新申请设立采矿权的,先由所在村、镇提出初审意见,报联席会议研究审批,批准后依法依规按招拍挂程序出让,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健全有奖举报机制。坚持群防群治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管,在市国土资源局设立非法采矿公开举报电话,对举报查实者给予一定奖励。

三、明确职责,全力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一)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所辖、谁管理”的原则,市、镇、村逐级签订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镇(办事处)作为矿产资源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负起责任,凡对乱采滥挖矿产资源行为控管不力的,将严肃追究镇(办事处)党政“一把手”的责任。各镇(办事处)要将矿产资源管理列入农村干部责任制考核,加大奖惩力度,对乱采滥挖矿产资源行为放任自流,甚至与不法业户勾结致使乱采滥挖现象屡禁不止的,要扣减年终工资、奖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确职责分工。公安、国土、水利、安监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乱挖河砂、偷采河金、非法采矿等行为的日常管理和清查力度,切实规范矿产资源采挖秩序。电业部门要加强采矿用电监管,未经联席会议审批的采矿行为,一律不得为其安装电力设施,不准擅自供电,擅自为非法采矿者接电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失职渎职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门要加大对炸药、雷管等采矿必需品的管理,采矿权人采矿需要购买爆炸物品的,事先应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出具批准使用意见后,定点供应单位方可为其提供爆炸物品,并派专人现场监管。对大型矿山企业,要进一步完备爆炸物品使用手续,严格出料、用料等各个环节的监管,确保爆炸物品不外流。对非法使用爆炸物品进行采矿作业的,公安部门要严查来源、严肃处理,抓好源头控管。对因管理不严使非法采矿人获得炸药的,要严肃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镇、村两级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发现非法采矿行为要及时制止、上报情况。监察部门要加大监察力度,对矿产资源整治不作为、乱作为的部门及串通非法采矿行为的工作人员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涉及处理人处理事的,处理结果必须及时上报市政府。

(三)广造舆论声势。广播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开设专栏大张旗鼓地宣传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时报道矿管先进典型,曝光违法案件,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依法护矿用矿意识。各镇(办事处)也要积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广泛进行宣传,全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