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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关于强化矿产管理的意见

县政关于强化矿产管理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崖水库库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维护矿产资源市场秩序,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加快推进富强、生态、幸福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集约节约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杜绝违法占地的要求,对矿产资源统筹规划、依法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建立矿产资源供给与深加工之间紧密协作关系,加快全县矿产资源整合和矿产品精深加工,推进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构建具有比较优势的矿业经济体系,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综合调控。发挥政府对矿业经济发展的引导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强有力的长效监管机制,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

(二)依法依规,市场运作。依照法律法规,制定政策,完善措施,充分发挥政策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产业集聚和优化升级。

(三)项目带动,优化配置。加快推进一批矿产资源深加工大项目,培育壮大一批矿业经济骨干企业,以产业整合带动资源优化配置,做到原矿、初级矿产品与深加工企业对接,促进矿产资源向龙头企业集聚。

(四)有序开发,集约利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开发矿产资源,提升矿产资源深加工能力,压缩深加工不足的资源开采量,禁止原矿和初级矿产品输出,促进矿产资源开采规模与精深加工能力平衡。

(五)管理到位,违法必究。健全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创新监督制度,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全面遏制无序开发、偷采盗采行为,保障全县矿业经济健康发展。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采矿准入权限。矿产资源开发继续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按照“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原则,所有采矿权的设立,均须在合理规划的前提下报经县政府批准,全部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有偿出让。各镇(街、区)、村和其他部门不得乱开口子,非法或变相出让采矿权。

(二)严格采矿准入标准。严把采矿权出让、矿产品加工准入关,杜绝产品档次低、高耗能、高污染、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技术设备进入矿业领域。加工区用地指标和采矿权出让采取招拍挂方式同时出让,采矿权竞得人必须建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加工企业,并在开采区和加工区均安装与县国土资源局中心监控室联网的电子监控设备,国土资源局方可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在持有采矿许可证后,才能从事开采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加工企业的基本标准为:

1.符合全县矿业开采、加工总体规划;

2.取得县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矿产品加工企业厂区使用土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20亩;

3.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要求:建筑石料加工类企业必须安装立轴-圆锥破碎以上档次的先进加工设备。建筑墙材烧结加工类企业,必须建设隧道暗燃窑、非自然条件烘干设施、安装500以上的真空制坯设备。建筑墙材非烧结类加工企业,必须建设安装非自然条件下养护的设施和设备;

4.出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规定:建筑石料加工类企业的产品,必须是水洗机制砂。建筑墙材烧结加工类企业的产品,必须是非实心类制品。建筑墙材非烧结类加工类企业的产品,必须是新型墙体材料;

5.必须具有符合环保、节能减排标准的设施和生产工艺;

6.使用工业废渣、建筑垃圾、污泥等废料占使用原材料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

工程类有矿产品产出项目设立标准为:

1.必须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立项批准书;

2.必须有国家乙级以上地勘资质单位编写的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土地复垦方案;

3.必须通过县国土资源部门向县财政足额缴纳价款及各种规费。

(三)科学规划矿权设置。我县具有一定储量的矿种共有29个,属于县级发证权限的矿种有石灰岩、玄武岩、花岗岩、辉绿岩、火山凝灰岩、页岩、泥炭质粘土、河砂、建设用砂石土、陶瓷用石英砂等10个矿种。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出让矿种的基础上,根据我县经济建设需要,对属于县级发证权限的矿种,明确矿权出让个数和年度开采总量,实行矿产品年度开采总量控制制度。年度,我县石灰岩、玄武岩、花岗岩、辉绿岩等建筑石料类矿种,规划设置采矿权不超过11个,年度计划开采总量不超过77万立方米;水泥用石灰岩设置采矿权1个,年度计划开采总量不超过50万立方米,矿产品专供山水水泥有限公司,禁止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售供应;火山凝灰岩、页岩、泥炭质粘土等建筑墙材生产用原料类矿种设置采矿权不超过9个,年度计划开采总量不超过24万立方米;拟设工程建设项目有矿产品产出的采矿权设置不超过5个,该类采矿权设置另行制定相关规定和制度。所有采矿权企业,必须全部出售给按确定标准批准建成的加工企业,已明确专供、直供的矿区,必须全部向指定企业出售。否则,县国土资源部门将采取停产整顿措施,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采矿权。

(四)规范采矿权出让程序。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行政许可制度,按照“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原则,所有采矿权必须对应县政府批准的加工企业设立,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总体规划,明确一个加工企业设立一个采矿权,每个采矿权要单独制定出让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县政府批准后,采用招标、拍卖或邀标方式有偿出让,继续实行先交费后开采的规定,没有足额缴纳规定价款和规费的,不启动采矿权出让程序。

(五)完善监管措施。实行开采、加工企业分别设立、分类管理、相互制约制度。建设标准的环保型绿色矿山开采企业和矿产品加工企业,采矿区与加工区要按照规划相隔一定安全距离,采矿区附近原则上不设立加工区,矿产品加工必须按照工厂化方式运作,实行加工、开采相互制约机制。采矿权竞得人必须建成具有先进环保、节能加工设备和工艺的加工企业。加工企业建成后,由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小组组织有关部门予以验收,达到标准后,国土资源局方可颁发采矿许可证,然后按照采矿许可证要求进行开采。加工企业不得加工超出对应矿种范围的矿产品,不得收购无证开采的矿产品,采矿企业不得向指定的县域以外加工企业和不具备该矿种加工许可的加工企业及个人供应矿产原料。

(六)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县、镇(街、区)、村三级矿产资源监管网络和监管责任制,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监督管理与各级财政挂钩,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和工程施工有矿产产品许可所取得的价款,根据不同矿种,按一定比例返还给镇(街、区)、村。对违法开采行为,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稽查,并核定已开采矿产品应缴纳的价款和各种规费总额,县政府从其监管部门、单位财政经费中予以扣除。

(七)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和镇(街、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工作小组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定合理的矿产资源管理措施办法,组织实施各项管理活动,统筹安排协调有关方面介入,建立长期高效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机制,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处理、情况统计、汇总、上报等方面的具体工作,搞好有关情况的调查摸底,为工作小组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各镇(街、区)要成立领导机构,组成专门工作班子,主动开展治理整顿工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完成整治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