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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意见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工作,切实巩固全县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促进农村公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养护管理范围和总体要求

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范围是县、乡、村(组)道路。截止目前,全县农村公路养护总里程为1869.32公里,县道11条269.32公里,其中水泥路234.83公里,砂石路34.49公里;乡道24条278.2公里,其中水泥路197.91公里,砂石路80.29公里;通村公路202条464.08公里,全部为水泥路;其他村组公路581条857.72公里(详见附表)。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保持路面整洁平整、路拱适度、行车顺适、路肩整洁顺畅、边沟畅通、构造物完好,确保道路经常处于良好状态,提高车辆通行能力。县道好路率应达到80%、乡道好路率应达到75%、村组公路好路率应达到70%。

二、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政府办、财政局、审计局、交通运输局为主要成员单位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乡、村的道路养护管理工作,成立农村公路养护中心,设在农村公路管理站,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事务。各乡(镇)政府也要相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农村公路养护领导小组,下设公路养护管理站,具体负责辖区内的乡道、村组道的养护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对村组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三、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

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谁受益、谁养护、谁管理,养管并重”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群众参与”的养护管理体系,县道县管,乡道乡(镇)管,村组道村管,各负其责。县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县交通运输局,县农村公路养护站为具体实施主体,负责按有关规定确定专职养护队伍具体实施县道的养护管理和维修,达到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养护要求,具体业务接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和考核,并履行对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的监督检查职责,负责指导全县的农村公路养护业务和养护人员的培训、考评;乡道、村组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的乡道、村组道的养护管理,并指导辖区内村组道的养护管理工作,使乡道、村组道的养护管理达到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具体业务接受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和考核。乡道由各乡(镇)政府具体实施,负责落实专职或兼职人员养护和维修;村组道由村民委员会具体设施,负责制定村民护路公约,并落实专职或兼职人员养护和维修。

四、养护管理资金的筹措

(一)上级交通部门下拨的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县道按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水泥路按每年每公里1500元,乡道砂石路按每年每公里800元,通村水泥路按每年每公里1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二)县级年度财政收入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公路养护、维修资金。

(三)乡(镇)年度财政预算支出中安排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四)通过民主办法村民“一事一议”方式筹集资金;

(五)公路受益单位和个人的自愿捐资;

(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方式筹措的资金。

五、强化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下拨按每月乡(镇)上报的公路养护评定资料,结合平时抽查情况确定下拨金额,每季度下拨一次。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要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帐户,建立专项资金核算明细账,县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每年的养护管理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

六、加强督查考核,严格奖惩

县、乡、村道的养护管理水平要达到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并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考核。县农村公路养护领导小组对照每年下达的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任务,对全县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进行半年检、年终检,对公路养护质量进行考评。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负责组织人员对全县农村公路进行季检、半年检、年终检,平时实行不定期抽检,并将检查结果报县及各乡镇农村公路养护领导小组。月检由各乡(镇)、行政村组织实施,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

公路养护的质量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养护资金的下拨与养护质量挂钩,年终考评达到优等路的路段全额下拨养护资金并给予每公里500元奖励,达到良等路的路段全额下拨养护资金,评为次等路的路段下拨70%的养护资金,评为差等路的路段,除扣除养护经费外,对不合格的养护人员予以辞退。通过考评促进养护质量、兑现劳动报酬、兑现奖惩承诺,从而调动养路工人的积极性,提高农村公路好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