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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增强乡村交通安全意见

县政增强乡村交通安全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市安委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夯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础,努力解决我县农村交通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为农村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结合我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全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事关我县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大局,对于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县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道路交通状况极大改善,交通里程数、机动车数、机动车驾驶人数急剧增长,群众出行难问题逐步得以缓解。但由于农村道路通行条件有限、车辆安全性能较差、群众安全意识不强等因素,造成了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呈高发态势,农村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因此,各乡镇(含河西新区管委会,下同)、县级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着力构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为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加强组织保障,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机制

(一)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构

在年我县各乡镇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具体安排如下:一是成立以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缪剑为组长,县安监局局长伍申学为副组长,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局、县水务局、县交警大队等单位为成员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县安监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二是各乡镇要设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管办”),由乡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兼任交管办主任,凡建有派出所的乡镇,要确定1名所领导兼任交管办副主任,暂无派出所的乡镇,辖区派出所要确定1名民警兼任交管办副主任,辖区交警中队确定一名民警负责交管办工作,各乡镇政府落实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通公路的行政村,要聘请1—2名道路交通安全义务监督员(可由村、组干部兼任),协助乡镇及派出所开展工作,全面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三是有条件的乡镇将“交管办”设在乡镇政府,无条件的设在当地派出所,并统一挂牌。四是各乡镇交管办要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配置照(摄)相机、电脑、反光背心、停车检查牌等设施设备。五是建立健全驾驶员、机动车辆信息台账、档案资料和相关制度。六是专兼职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等按规定给予补助。七是各乡镇(街道)要鼓励引导车主和驾驶员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安全协会”,加强自我教育、管理和约束。公安、交通、运管等部门要动员运输企业、驾校参加协会并成为会员单位。

(二)建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机制

一是建立工作责任机制。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乡镇主管、交管办主抓、派出所协管、村民委员会配合的工作责任制,要层层签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形成责任分工明确、工作合力强大、监管处置有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二是建立委托监管、协助执法机制。公安交警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作统一的授权委托书,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部分管理权委托乡镇交管办;交警部门要制定出乡镇交管办管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具体办法,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工作对接平台,制定奖惩办法。三是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各乡镇要落实领导带(值)班工作制度,每天确定一名领导带领交管办工作人员,在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开展交通安全巡逻管控,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四是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由安监、公安、交通、运管、水务、教育、工商等部门参加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分析研究本地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解决突出问题,督促抓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

三、加强综合治理,切实规范农村道路安全秩序

(一)深化道路隐患治理,大力改善农村道路通行条件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按照农村道路分级管理原则,进一步加大安全基础设施投入,逐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逐步改善农村道路的通行条件,提高通路率和通车率。进一步加大对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的治理,加强县、乡镇、村级道路交通标志、标牌、标线的设置工作。在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设置客运车辆夜间禁止通行的禁令标志,在急弯、临水、临崖路段设置波型防护栏或示警墩(墙),在长下坡路段设置减速带。对不能及时设置和完善标志标线等防护警示设施的路段,要采取相应临时处置措施,有效预防交通事故发生。对新建、改建的农村公路,必须落实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严格把好设计审查关、工程质量关和竣工验收关,并抓好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二)加强交通安全整治,努力净化农村道路交通环境

各乡镇要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对辖区私家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进行全面清理,详细掌握每台车辆的车况和运营情况,逐车建立安全管理档案,与车主、驾驶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针对农村道路特点,找准重点违法行为的重点路段、重点时段,每季度至少要组织开展1次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整治无牌无证、超员超速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载客等违法行为,形成严管重治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高压态势。

四、加快客运发展,提高农村客运力和安全性

(一)合理规划农村客运班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建、管、养、运”一体化发展思路,大力扶持发展农村客运事业,重点做好农村客运线路发展规划和运力投放规划。要组织相关部门对道路通行状况进行评估,对符合通行客车条件的农村线路及时投放运力,开通客运班车,切实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要认真落实农村客运优惠政策,减轻农村客运经营者的负担。

(二)引导农村客运公司化。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积极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实行公司化、公交化和片区化经营。客运公司应根据农村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分布情况和道路状况,灵活客运方式,调优运力结构。要鼓励城市客运向农村延伸,努力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积极推进农村客运发展和经营管理,减少经营矛盾,提高经营效益,降低安全风险。

(三)提高农村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水平。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按照安全、经济、节能的原则,结合农村道路通行实际,鼓励农村客运经营者投放适合农村道路安全条件的客运车辆。切实加强农村客运市场的整顿和管理,严禁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农用车、非法改装车从事农村客运。

五、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取得实效

(一)明确工作职责

乡镇、村(居)委会:加强本行政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承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制定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交管办的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充实工作力量,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治等工作;指导并鼓励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安全协会”,享受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隐患排查整治;组织开展辖区农村道路的管理和养护,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交管办:制定本行政区内县道以下(不含县道)道路、场镇和公安交警部门指定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建立本行政区内机动车及驾驶人员信息台账和道路基础台账,实行车辆、驾驶员户籍化管理;做好本辖区农村道路及安全设施的养护和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治理;强化农村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组织开展道路交通违法查纠工作;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等相关车管业务;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现场维护、善后调解处理工作。

交通安全义务监督员:做好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协助管理处置道路交通安全及突发事件;协助开展创建“交通安全文明村(社区)”活动,协助组织村(居)民特别是车主和驾驶员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常识,教育村(居)民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情节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并向本乡镇或交警部门举报。

乡镇派出所:发挥公安行政管理职能,协助乡镇交管办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交通违法行为人依法实施强制措施;配合乡镇交管办加强农村道路日常巡查管控;协助交警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现场维护、善后赔偿调解处理等工作。

交警部门:发挥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主体作用,指导乡镇交管办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确定乡镇的委托授权范围;做好乡镇交通安全义务监督员的交管业务培训工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整体规划,适时安排部署有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积极指导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规范有序开展工作。

交通运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道路营运发展规划,合理安排运力,严格农村运输企业资质审查,指导、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安全行车制度等,做好车主、驾驶人员的培训教育;指导各乡镇做好农村道路及安全设施的设置、养护、管理,督促乡镇抓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大对农村道路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净化农村客运市场;指导各乡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配合交警部门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整治。

水务部门:负责拖拉机及驾驶员的源头监管,做好拖拉机的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严格执行运营拖拉机的报废、淘汰规定,确保拖拉机的运行安全;加大对拖拉机驾驶人员交通法规、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的培训,严格驾驶人员考试工作;协助交警部门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整顿;积极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执法行动,加大对农机驾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安监部门:负责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督查相关单位对事故危险点、段的排查、整治;牵头组织道路交通事故调查,严格落实责任倒查;会同交通、交警、运管等部门做好企业职工用车的安全监管工作,严禁使用报废车辆接送职工。

教育部门:积极开展创建“交通安全文明学校”活动,开设交通安全课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做好校车安全监管工作,严禁使用报废车、农用车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

公安、监察、广电、财政、质监、卫生、司法等部门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抓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二)严格责任追究。

认真落实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和运输企业、车主、驾驶员的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实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营运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营运存在或发生事故的,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管理不到位、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不作为造成事故的,特别是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或影响特别大的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一律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三)逗硬考核奖惩

县委、县政府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各乡镇、县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并作为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一年内发生1起以上(含1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乡镇,除按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其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乡镇及相关部门领导向县政府述职;对因工作不落实,交通事故频发的乡镇要对主要领导进行责任倒查;年终全县实行排名,对管理到位、事故少的乡镇实行通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