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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干部医疗费规定通知

退休干部医疗费规定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党政群机关及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全县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工作,不断完善管理办法,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确保离休干部能正常看病就医,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由原来的每年人均6000元提高到7000元。

二、个人账户金额调整标准: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离休干部个人账户由原来的每年2000元提高到240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离休干部个人账户由原来的每年1500元提高到2000元。

个人账户包干用于当年度门诊医药费,超支不补,结余部分(当年度无住院史)仍按灵办发〔2004〕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对倒闭、破产、拍卖、转让、改制的单位,严格按照宿政秘〔2004〕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应优先从其资产变现收入中,按每人每年1.3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药统筹费。

四、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年初(第一季度)由单位一次性缴纳到位。对不按时缴纳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的单位,应按规定补缴拖欠的医药费统筹,并从欠缴之日起,每天按应缴费数额的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在未缴费期间离休干部发生的医药费用(含门诊、住院)由原单位解决。

五、对住院期间使用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10%费用部分由原单位负担。

六、对离休干部外出或探亲期间发生的门诊、住院费用仍按灵璧县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原享受公疗待遇的离休干部门诊费用报销最高限额为每日50元,外出探亲期间检查费用应在300元以内,并须附有相应病历及药品名称。统筹管理的离休干部门诊费用从其个人账户中解决。

七、加强管理,搞好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加强对医药费使用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支出。老干部、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工作。离休干部住院时,原单位应及时到医院探望,并妥善解决由单位负担的费用。

八、原规定如有与本通知不符,以本通知为准。

九、本通知由县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