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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

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

一、认真学习贯彻《纲要》,推动工作落实

(一)通过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专题学习、专家授课、座谈交流等多种方式,加强《纲要》的学习培训,把握《纲要》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跟踪问效和考核评价,充分发挥考核促落实作用,建立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考核通报制度,对推进工作行动迟缓、措施不力、落实不到位和违反依法行政相关规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二、深入推进“放、管、服”,增强市场和社会活力

(一)全面推行“3+X”流水线审批模式,规范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权责清单,将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管方式等事项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开,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责任方式。

(二)做好中、省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和承接工作。创新监管方式和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推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

(三)全面梳理和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逐项编制办事指南、格式文本、示范文本,列明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基本流程、申请材料及常见错误示例、收费标准及依据、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等内容,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

三、加强政府立法工作,发挥立法引领作用

(一)建立地方政府立法程序,并梳理立法需求,启动政府立法工作。

(二)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完善立法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制度,拟设定的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

四、完善合法性审查机制,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一)落实《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和《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经审查不合法或未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不得提请本级政府审议,政府不得作出决策。

(二)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制度和有效期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切实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不到位、制定程序不规范、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

五、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提高依法决策水平

(一)在南部县开展健全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改革试点,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按照中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新要求,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完善公职律师与政府法律顾问衔接工作机制。

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探索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探索构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组织清理行政执法人员,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落实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

七、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一)建立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制度,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质量及档案管理水平。建立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分析制度,通过典型案例提出规范政府和部门行政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二)认真履行应诉职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做到有诉必应。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回应司法建议。

八、完善工作推进机制,提升法治政府建设实效

(一)按照省法制办的统一部署,开展市、县(市、区)两级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大力培育建设法治政府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推广经验。

(二)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评估机制,组织市内高校、科研机构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第三方评估机制研究和实践。